逾期支付的稅務與賬務處理(合同違約金)
企業無論是銷售貨物、工程施工,還是提供服務都需要與購買方簽訂合同,但是實務中合同違約或逾期付款屢見不鮮。下面我們就詳細梳理一下關于合同執行中涉及的各種違約金,逾期支付以及其他價外費用的涉稅處理,希望能為大家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提供一些解決思路。
首先,當遇到合同違約時,我們需要先判斷相關納稅義務是否已經發生,而判斷的依據就是合同是否已經開始履行。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將業務作如下區分:
一、合同未履行,業務未發生
由于合同未如期履行,實質業務并未真實發生,所以也未觸發納稅義務不得開具發票,更無須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收取違約金的一方可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開具收據。收取違約金一方應當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支付違約金一方應當確認為營業外支出。類似情況還有因合同未履行,已收取的定金被沒收或雙倍返還,沒收或收到返還的定金。
需要注意,除收款收據外,還應保秉持“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國稅發201828號文)保留其他相關資料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二、合同履行,已發生經營業務
1.購買方支付的價外費用:
只有明確了價外費用的概念以及具體包括哪些費用,我們才能確的界定合同履行期間,除合同約定價款外其他相關費用應該如何處理,是否需要納入銷售額開具發票。
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可見,逾期付款利息,滯納金以及違約金等都屬于價外費用。購買方支付的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方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購買方確認資產成本或成本費用列支。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該類價外費用可與銷售貨物合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需要在不同欄次中注明,也可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服務名稱一欄可填寫為銷售貨物逾期付款利息等價外費用名稱。在“單價”欄填寫價、費合計數。(注:如果價外費用屬于按規定不征收增值稅的代收代繳稅費,則該項合計數中不應包括此項價外費用,此項價外費用也不可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另外,還需準備價外費用項目表,應填寫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收取價外費用的商品或勞務的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價外費用的項目名稱、單位收費標準及價外費用金額(單位費用標準乘以數量),并加蓋銷售方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購貨方應索取價外費用項目表一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之后。價外費用項目表樣式,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制定。
小結:
①基本原則:價外費用按所銷售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適用的商品編碼進行選擇;
②發票類型:專票還是普票,應和所銷售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保持一致。備注欄填寫與各類銷售貨物、服務等要求保持一致。(建議在備注欄注明價外費用相關信息)
③抵扣原則:取得價外費用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可以按照其取得“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抵扣原則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特別提醒,以下項目不包括在價外費用中:
①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在為買方墊付費用時,支付運費給運輸公司時,運輸公司所開發票的抬頭一定要寫委托方,也就是買方的名字,然后把這張發票轉給買方入賬,發票轉交后,買方要支付相應運費給賣方,此時賣方收到的就錢不屬于價外收費不能并入銷售額開具增值稅發票。
2.銷售方違約支付違約金:
此種情況一般為銷售方或服務提供方因質量不符合規定等原因,按合同約定向購買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這種情況下,購買方雖然收到違約金,但其未發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行為,不得開具發票,無須繳納增值稅,可以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開具收據。收取方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支付方確認為營業外支出。
案例:
甲企業和乙建筑企業簽訂合同,約定由乙為甲建造一棟辦公樓。后因施工過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建好的樓房質量有瑕疵,按合同約定,乙支付給甲違約金50萬元,甲開具了收款收據。
這種業務在建筑施工企業中經常發生,乍看之下屬于合同履行期,支付的違約金應視為價外費用開具發票,但實則不然。
判斷是否要開具發票需看清是誰支付的違約金。
建筑服務是由乙提供的,而上述違約金是因乙不符合施工質量標準,導致甲方扣除了乙方工程款或直接要求乙方支付違約賠付。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對甲來說,未發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業務,不應開具發票,也無須繳納增值稅。當然,甲可以從支付給乙的工程款中扣除上述違約金,不一定讓乙支付。由于性質是一樣的,不影響稅務處理,所以該種情況不能開票,甲方只能開具收款收據,并作為“營業外收入”。
賬務處理如下:
甲公司賬務處理(以收款收據、收款回單作為憑證):
借:銀行存款500000
貸:營業外收入500000
或
借:應付賬款******
貸:營業外收入500000
銀行存款******
乙公司賬務處理(以收款收據、簽訂的合同、支付憑證或判決書等作為憑證):
借:營業外支出50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0
或
借:營業外支出500000
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綜上所述,收到合同違約金,無論是否屬于合同履行期內,需要考慮收款方實質是否發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業務。
如果,該違約金并不涉及業務發生,就不得開具發票,無需繳納增值稅。一旦違約時收款方已發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業務,違約金就必須作為價外費用,并入經營業務,作為銷售收入,開具發票,繳納增值稅。
如果價外費用符合并入銷售額的條件,則也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憑票計算進項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