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種特定收入情形下涉稅分析(企業增強合同意識)
一、獎勵積分的銷售
獎勵積分做為一種促銷行為司空見慣,客戶每消費一定的金額后即可獲得相應的積分,然后可以用積分享受一定的價格折扣或者去兌換一定的商品,各行各業普遍會采用該策略。按照準則的說法,規范的表述為: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
例1:2019年8月,甲連鎖藥業公司系一般納稅人,為增強業績,推出一項營銷計劃,客戶在甲公司的任一連鎖藥店每消費10元即可獲得1個積分,每個積分價值1元,每個積分從消費次月起開始生效,在購物時大約有80%的藥品(有的藥品不參與活動)可以在消費滿100元時用30個積分(即只需付70元),但是積分不能享受現金購買即按常銷售價格98折的優惠,到次年3月31日活動結束積分全部失效。假定當月甲藥店消費100萬元(含稅),共送出積分10萬元,根據歷史經驗,積分從次月起生效。甲公司估計該積分的兌換率為90%。
分析:甲公司通過授予客戶積分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活動,等于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按照權利對等的原則,相當于自己承擔了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客戶購買商品的當期售價為100萬元,考慮積分90%的兌換80%商品的情形,甲公司估計積分的單獨售價為51430元【1元×100000個積分×80%×90%×(1-70÷98×100%)】,甲公司需要按照商品和積分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對交易價格進行分攤。之所以要按照70÷98×100%來計算折扣率,舉個例子來說,a藥品售價100元,如果用現金支付只需支付98元,用積分兌換的話只需支付70元,少支付28元,那么就藥店來說就是給了客戶(1-70÷98×100%)=28.57%的折扣。
會計處理:分攤至商品的交易價格=1000000÷(1000000+51430)×1000000=951086元;不含稅收入為951086÷(1+13%)=841669元。
分攤至積分的交易價格=51430÷(1000000+51430)×1000000=48914元;不含稅收入為48914÷(1+13%)=43287元。
甲公司應當在商品的控制權轉移時確認收入951086元,同時確認合同負債48914元。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41669
合同負債 4328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5044
鏈接: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合同負債和預收賬款核算內容主要區別在于:預收賬款并不強調已成立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在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對價不能稱為合同負債,但仍可作為預收賬款處理,當然也不能核算未實際收取的款項,簡言之,就是體現著收付實現制的原則。合同負債的確認是以履約義務為前提,不構成履約義務的預收賬款,嚴格上不能作為合同負債的核算范圍,合同負債科目可以對有權利收取尚未收取的預收賬款,提前進行賬務處理,簡言之,就是體現著權責發生制的思想。
如果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客戶共兌換了60000個積分,同時甲公司對該積分的兌換率進行了重新估計,兌換率為95%。即使兌換率重估與否,不能對當初確認的合同負債即43287元進行調整,但甲公司應當以客戶兌換的積分數占預期將兌換的積分總數的比例為基礎(即最新估計數)確認收入。
積分應當確認的收入=60000/95000×43287=27339元
借:合同負債 27339
貸:主營業務收入 27339
截至2020年3月31日,客戶實際兌換積分97000,按照約定,未兌換積分3000分失效。
積分應當確認的收入=970000/970000×43287-27339=15948元
借:合同負債 15948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948
稅務處理:
1.增值稅處理
在發放消費積分時,會計處理是把消費積分從總收入中扣除一塊作為積分的價值單獨確認入賬(合同負債),按照增值稅法的有關規定,對銷售貨物采取這種直接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因此應按照銷售收入100萬元換算為不含稅收入為計稅依據,全額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
使用消費積分時,可以作為商業折扣銷售處理,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同時注明消費金額和折扣金額,或者只開具折扣后的金額,按照折扣后金額計稅,積分抵減收入部分此時無需計稅。
消費積分到期失效時,由于在發放積分時,已經確認并計提了增值稅銷項稅額,失效時不再做相關處理。
2.企業所得稅處理
本例中企業所得稅主要涉及到積分跨年度消費,需要進行相關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
消費積分發放時,會計處理確認的合同負債,在稅務方面是不予認可的,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3287元。
消費積分使用時,不計入應稅收入,并且按照折扣后金額確認應稅收入;上例中,分別在當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7339元,次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5948元。
消費積分到期失效時,由于在發放積分時,已經按照發放積分時的銷售額全額調增了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失效時不再確認。
針對稅會差異,企業應當在相關業務發生時,做出以下會計分錄:
發放積分時,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0822(43287×25%)
貸:所得稅費用 10822(43287×25%)
當年年底根據積分使用情況,
借:所得稅費用 683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6835
次年3月31日積分失效時,
借:所得稅費用 3987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3987
拓展:如果我們對上例稍做變形,即客戶獲取的積分,在使用時只能獲取等額禮品,又該如何處理呢?
增值稅處理:如果使用消費積分直接兌換禮品或獎品,應當按照兌換的禮品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原因是符合“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應當視同銷售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處理:如果是用消費積分直接兌換禮品或獎品,應按照兌換的禮品或獎品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1號公告規定,按照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的差額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或調減,并將禮品支出應做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處理,在規定限額內扣除。
個人所得稅處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個人通過使用消費積分得到的禮品,不征個人所得稅。
二、客戶未行使的權利
企業向客戶預收銷售商品款項的,應當首先將該款項確認為負債,待履行了相關履約義務時再轉為收入。
例2:甲公司經營烘焙食品連鎖店,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甲公司向客戶銷售5000張儲值卡,每張卡的面值為200元,有效期為3年,總額為100萬元。客戶可在甲公司經營的任何一家門店使用該儲值卡進行消費。根據歷史經驗,甲公司預期客戶購買的儲值卡中將有大約相當于儲值卡面值金額5%的部分不會被消費。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客戶使用該儲值卡消費的金額為400000元。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是采取預收貨款的方式銷售貨物,根據增值稅法有關規定,應在貨物發出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故在銷售儲值卡時,應計提“待轉銷項稅額”,待客戶使用該儲值卡消費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確認“銷項稅額”。甲公司預期將有權獲得與客戶未行使的合同權利相關的金額為50 000元,該金額應當按照客戶行使合同權利的模式按比例確認為收入。
會計處理:
銷售儲值卡時,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合同負債 884956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15044
待轉銷項稅額=1000 000÷(1+13%)×13%=115044元。
甲公司在2019年底銷售的儲值卡應當確認的收入金額=(400 000+400 000÷950 000×50 000)÷(1+13%)=372613元
根據儲值卡的消費金額確認收入,同時將對應的待轉銷項稅額確認為銷項稅額,
借:合同負債 372613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46018
貸:主營業務收入 3726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6018
此時增值稅要按照實際消費經營即含稅400000元換算成為不含稅收入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400000÷(1+13%)=353982元,353982×13%=46018元
稅務處理:
增值稅:
銷售儲值卡時,與會計處理相同;
實際消費時,根據實際消費儲值卡金額確認收入時,稅法不認可預估的儲值卡金額,應確認的銷項稅額為46018元。
到期失效時,因為貨物并未發出,不能確認銷項稅額,應將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余額,轉入營業外收入。
企業所得稅:
銷售儲值卡時,不確認收入;
實際消費時,稅法收入為400 000÷(1+13%)=353982元,賬面確認收入為372613,二者差異為18631元,應當做出的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4658(18631×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4658(18631×25%)
到期失效時,根據實際消費消費金額確認收入,同時將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結平。如果和當時預估一致,又有550 000元被消費,則
稅法確認收入為550000÷(1+13%)=486726元,會計賬面應當確認的收入金額=(550000+550000÷950000×50000)÷(1+13%)=512343(元),二者差異為25617元,應當做出的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6404(25617×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6404(25617×25%)
假設分兩期消費,如果失效內確實有5%的金額未被消費,稅法確認收入為50000÷(1+13%)=44248元,會計賬面收入為0,沖回遞延所得稅負債6404+4658=11062,應當做出的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11062
貸:所得稅費用 11062
和第一種情形一樣,如果對逾期未消費率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做出估計后,仍然不需要對銷售消費卡時確定的未消費率做出調整。
三、售后回購
售后回購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的同時承諾或有權選擇日后再將該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因存在與客戶的遠期安排而負有回購義務或企業享有回購權利的,表明客戶在銷售時點并未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企業應當作為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其中,回購價格低于原售價的,應當視為租賃交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回購價格不低于原售價的,應當視為融資交易,在收到客戶款項時確認金融負債,并將該款項和回購價格的差額在回購期間內確認為利息費用等。企業到期未行使回購權利的,應當在該回購權利到期時終止確認金融負債,同時確認收入。
例3:2020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臺設備,銷售價格為200萬元(不含稅,下同),同時雙方約定兩年之后,即2022年4月1日,甲公司將以120萬元的價格回購該設備。在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情況下,確定甲、乙公司對該交易的會計處理。
分析:該經營行為中回購價格低于原售價的,按照準則規定,應當作為租賃交易進行會計處理,設備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相當于甲做為出租人將設備以兩年80萬元的價格交付承租人乙使用。
租賃準則規定,承租人會計處理不再區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而是采用單一的會計處理模型。即除采用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和低價值資產租賃外,對所有租賃均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對承租人乙公司來說,會計分錄為:
收到設備時,
借:使用權資產 80
貸:租賃負債 80(尚未支付租賃款總額的現值)
提取折舊時,
借:管理費用等 40
貸: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 40(從租賃期開始的當月開始計提)
支付租賃價款并取得甲開具的發票時,
借:租賃負債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4(80×13%)
貸:銀行存款 90.4
稅務處理:國稅函2008875號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這個文件比較古老,由于總局層面沒有最新規定,筆者認為,在按照租賃處理的情況下,本著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應當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由于設備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對于承租人提取的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而引起的損益變化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至于甲的處理按經營租賃即可,可按自有資產提取折舊,在稅前扣除;并且按照合同約定應收租金的期限確認收入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即可,稅會處理都較為簡便,在此不再詳述。
例4:上例稍做修改,2020年4月1日甲公司將以260萬元的價格回購該設備。在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情況下,確定甲、乙公司對該交易的會計處理。
分析:甲公司應當將該交易視為融資交易,不應當終止確認該設備,而應當在收到客戶款項時確認金融負債,并將該款項和回購價格的差額在回購期間內確認為利息費用等。
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200
貸:長期應付款 200
回購價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當期利息費用。由于回購期間為24個月,在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影響的情況下,采用直線法計提利息費用,每月計提利息金額=60÷24=2.5(萬元)。
借:財務費用 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0.15(2.5×6%)
貸:長期應付款 2.65
共計24個月,總計3.6萬元
回購商品時,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格為260萬元,款項已經支付。
借:長期應付款 263.6
貸:銀行存款 263.6
稅務處理:
增值稅方面:購進的貸款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本例中,甲公司支付的3.6萬元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企業所得稅方面: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仍然按照200萬元做為折舊的計提基礎。
與甲公司對應,乙公司應將該商品做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資產處理,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取得設備時:
借:債權投資 200
貸:銀行存款 200
分期收取利息時:
借:應收利息 2.65(2.5+0.15)
貸:投資收益 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0.15(2.5×6%)
共計24個月,總計3.6萬元
四、具有融資性質分期收款模式下銷售商品的涉稅分析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即商品已經交付,貨款分期收回。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將商品交付給購貨方,通常表明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在滿足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時,應當根據應收款項的公允價值(或現行售價)一次確認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貨款,強調的只是一個結算時點,與風險和報酬的轉移沒有關系,因此從會計角度講,企業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
如果延期收取的貨款具有融資性質,其實質是企業向購貨方提供信貸,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企業應當按照商品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應收的合同的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沖減財務費用)。實際利率是指將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折現為商品的公允價值時的折現率。當然,實務中,基于重要性要求,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進行攤銷與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結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線法分期平均攤銷。
對于采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企業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照商品的公允價值(折現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例5:2020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設備,合同約定的銷售價格為100000元(不含稅,下同),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額收取。該大型設備成本為60000元。在現銷方式下,該大型設備的銷售價格為80000元。計算得出現值為80000元、年金為20000元、期數為5年的折現率為7.93%,每期計入財務費用的金額如表所示。
年份 未收本金 財務費用 收現總額 已收本金
2020年1月1日 80,000
2020年12月31日 6344 20000 13656
2021年12月31日 66344 5261.08 20000 14738.92
2022年12月31日 51605.08 4092.28 20000 15907.72
2023年12月31日 35697.36 2830.80 20000 17169.20
2024年12月31日 18528.16 1469.28 20000 18530.72
20000 100000 80000
會計處理:商品已經交付,貨款分期收回。本例中甲公司應當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為80000元。合同協議規定的分期收款是100000元,如果選擇分期收款方式,相當于是向購貨方提供貸款服務本金80000元,并在5年內合計收取利息20000元,總計為100000元,收取利息20000元應當在合同協議期內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作為財務費用的抵減;實際利率就是應收的合同協議價款折現為現銷價格的折現率,即20000×(P/A,i,5)=80000,i=7.93%。
(1)2020年1月1日銷售實現
借:長期應收款 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2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000
貸:庫存商品 60,000
(2)2020年12月31日
借:銀行存款 22600
貸:長期應收款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6,344
貸:財務費用 6,344
(3)2021年12月31日
借:銀行存款 22600
貸:長期應收款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5261
貸:財務費用 5261
以后年度以此類推。
稅務處理:
增值稅規定,對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合同未約定收款日,應當在貨物發出時繳納增值稅。之所以合同約定收款日期優先于貨物發出日期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因為《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時,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即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收款日期。當然,如果甲公司先開具了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其實質業務是一項信貸行為,對收取的利息應當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第一年應繳納的增值稅為6,344×6%=380.64萬元。
會計分錄為,
借:財務費用 380.6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80.64
以后年度根據收回的利息以此類推。
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分期2020年本年度只確認收入20000元,確認計稅成本12000元(60000/5),在不考慮附加稅費的情況下,確認應納稅所得額8000元,而會計利潤25963.36元(80000-60000+6344-380.64),因此對稅會差異納稅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7963.36元。
2021年,確認收入20000元,確認計稅成本12000元(60000/5),在不考慮附加稅費的情況下,確認應納稅所得額8000元,會計上如不考慮其他因素會計利潤為4945.42元,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54.58元。
以后年度以此類推。
五、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
即企業在實現銷售收入后,按照合同約定,客戶有權在一定期限內享有退貨的權利,此時應將客戶享有的權利確認為一項負債;同時,按照預期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即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未來銷售退回情況,如有變化,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進行會計處理。
有時銷售、退回會涉及兩個不同的會計年度,有可能涉及到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又可分為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其中調整事項是指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的事項,以表明依據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狀況編制的財務報告已不再可靠,應依據新的證據對資產負債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費用、利潤、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進行調整的事項(事項發生于資產負債表日后,情況存在于資產負債表日前)。涉及損益的項目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匯算清繳前,調整報告年度(即銷售發生年度)的應交所得稅;匯算清繳后,調整本年度(即退回年度)的應交所得稅。
例6: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銷售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5 000件健身器材,單位銷售價格為500元(不含稅,下同),單位成本為400元,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250萬元,增值稅額為32.5萬元。健身器材已經發出,當天開具發票,但款項尚未收到。根據協議約定,乙公司應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貨款,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有權退還健身器材(假定甲公司在4月15日完成年度匯算清繳期)。甲公司根據過去的經驗,估計該批健身器材的退貨率約為20%。
在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退貨率進行了重新評估,認為只有10%的健身器材會被退回,實際發生退回時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分析: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2019年11月1日發出健身器材時,
借:應收賬款 282.5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合同負債——應付退貨款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2.5
借:主營業務成本 160
應收退貨成本 40
貸:庫存商品 200
2019年12月31日前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282.5
貸:應收賬款 282.5
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退貨率進行重新評估,
借:合同負債——應付退貨款 25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
貸:應收退貨成本 20
稅務處理上:在資產負債日確認不認可提取的合同負債——應付退貨款25萬,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應收退貨成本的20萬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應有的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5×0.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25(5×0.25)
2020年3月31日發生銷售退回,實際退貨量為400件,退貨款項已經支付:
借:庫存商品 16
貸:應收退貨成本 16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
貸:應收退貨成本 4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
合同負債——應付退貨款 2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
銀行存款 22.6
調整應繳納的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0.25【(5-4)×0.25】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019年度】 1【(20-16)×0.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5×0.25)
然后根據實際的退貨銷售金額為500×400=20萬元,對應的主營業務成本為400×400=16萬元,沖減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確認為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假如根據協議約定,乙公司應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貨款,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有權退還健身器材(假定甲公司在4月15日完成年度匯算清繳期),又該如何處理?
首先上述分錄基本不做變動,但由于發生在匯算清繳后,應調整2020年度的應交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0.25【(5-4)×0.25】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020年度】 1【(20-16)×0.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5×0.25)
假如甲公司已經對應收賬款計提了壞賬準備,調整壞賬準備,
借:壞賬準備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資產減值損失
調整遞延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
對于這項業務,通俗的講就是指三包(包修、包換、包退)服務,包退服務上面已做分析,現著重就包修服務進行分析,企業應當評估該質量保證是否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標準之外提供了一項單獨的額外服務,如果需額外提供服務的,應當作為另一單項履約義務(按合同負債進行會計處理)。這里有別于質量保證責任,質量保證責任多由于產品的缺陷原因,不可歸屬于客戶的使用不當等問題,質量保證責任往往出于謹慎性原則,應當按照或有事項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計提“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不做合同負債處理),如果在年末有余額且質量保證成本未實際發生的,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形成企業所得稅納稅的時間性差異。
例7:甲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銷售一部價值3000元(含稅,下同)的手機,成本為2500元。該手機自售出起一年內如果產品發生質量問題,甲公司負責提供質量保證服務。此外在此期間內,由于客戶使用不當(例如手機進水、摔裂)等原因造成的產品故障,甲公司也免費提供維修服務,預計每部手機發生的維修服務單獨售價為300元,成本是200元。
分析:甲公司的承諾包括:銷售手機、提供質量保證服務以及維修服務。甲公司針對產品的質量問題提供的質量保證服務是為了向客戶保證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標準,是銷售商品應有的保障。而對由于客戶使用不當而導致的產品故障提供的免費維修服務,屬于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標準之外提供的單獨服務,盡管其沒有單獨銷售,該服務與手機銷售可明確區分,應該作為單項履約義務。因此在該合同下,甲公司的履約義務有兩項:銷售手機和提供維修服務,甲公司應當按照其各自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這兩項履約義務,并在各項履約義務履行時分別確認收入。在會計核算時,甲公司應將交易價格3000元在手機和質量保證服務之間按單獨售價300元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確認手機銷售收入2727.27元3000×3000÷(3000+300),不含稅為2413.51元,在手機交付客戶時確認收入;確認維修服務收入272.73元300×3000÷(3000+300),不含稅為241.35元,該維修服務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約義務的情形,在保證期限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服務收入。
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3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413.51
合同負債 241.3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5.133000÷(1+13%)×13%
借:主營業務成本 2500
貸:庫存商品 2500
如果實際發生時,
借:合同負債 241.35
貸:其他業務收入 241.35
借:其他業務成本 200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 200
稅務處理:
增值稅方面,甲公司作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維修服務與產品銷售構成混合銷售行為,應按照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故對3000元全額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后按照直接收款方式下銷售貨物的方式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