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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延緩繳納至明年應當關注的事項及應用示例(商戶所得稅)

提示:無論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均可以享受上述政策。

一、如何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自2019年度起,小型微利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可參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規定的限制類和淘汰類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規定的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列舉的產業加以判斷。

(二)指標計算口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2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度起,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具體計算方式請參照本文第七部分應用示例。

二、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的延期

期限是指稅款所屬期還是申報期?

根據10號公告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0號公告的解讀中明確,個體工商戶可對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報期內按規定繳納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在辦理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享受稅款延期繳納是指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申報期內繳納的稅款,而非所屬期為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的稅款。

例如,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在7月的申報期申報第二季度(4月——6月)的稅款10萬元,這10萬元可以享受延期繳納稅款的政策。具體應用示例參見本文第七部分。

三、如何享受稅款延緩繳納的政策?

根據10號公告,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享受延期繳納政策不需要辦理專門手續,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就可以享受,個體工商戶通過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就可享受。

提示:享受延期繳納稅款不等于延期申報,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申報,且在年度終了后,按相關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四、納稅人可以放棄享受

延緩繳納稅款的政策嗎?

可以,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不享受延緩繳納稅款。如納稅人有買房、買車、積分落戶等特殊需要的,可選擇不享受。

五、10號公告的優惠可以與普惠性

所得稅減免政策同時享受嗎?

可以,企業在預繳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既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也可以同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六、5月份已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退還?

根據10號公告:“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p>

10號公告于2020年5月19日發布,也就是說企業在5月份已繳納的符合規定的稅款可以退還。

小微企業在4月份預繳的第一季度的稅款不符合退還條件,不可退還。個體工商戶在5月份繳納的屬期為4月份的稅款,可以申請退還,于2021年第一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

七、應用示例

假設a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實行查賬征收方式,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選擇享受10號公告的稅款延期政策,2020年第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已于4月份進行了預繳,2020年度各個季度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應納稅所得額如下表所示:

稅務分析

(一)判斷a企業是否為小微企業

首先,a企業從事的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然后,我們來看a企業是否符合小微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應納稅所得額這三個指標的規定。計算過程如下:

結論:a企業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均符合小微企業條件。

提示: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的判定以本年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來判斷。

(二)每季度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a企業符合小微企業的條件,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計算過程如下:

(三)延期繳納稅款

2020年第一季度:

本次延期繳納的稅款為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申報期內的稅款,a企業在4月份時預繳的第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稅款5萬元不能享受延期繳納稅款的政策。

2020年第二、三季度:

a企業在7月份、10月份應預繳企業所得稅分別為5萬元、10萬元,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a企業可延緩繳納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稅款15萬元。

2020年第四季度:

a企業2020年第四季度的應繳所得稅額為3萬元,第四季度的申報期在2021年1月份,故第四季度的稅款3萬元,無法享受延期繳納稅款的政策。

2021年第一季度:

按照10號公告的規定,a企業應該在2021年第一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延期的稅款,即a企業應該在2021年1月份繳納2020年第二、三、四季度的稅款,合計18萬元。

延伸思考

假設a企業截至第二季度末的指標不符合小微企業的條件,并繳納了當期稅款,但截至第三季度末的指標符合小微企業的條件,此種情況下,第二季度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退還,一并在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雖然,10號公告在文件中僅明確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5月19日),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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