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高管培訓支出能否在所得稅前列支扣除(職工教育經費)
分析:
1、這究竟是不是職工教育經費?
根據國家11部委(含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發布的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規定,職工教育經費列支范圍如下:
(五)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看起來這筆費用可以界定為第六項: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但真的是這樣嗎?
2、學歷學位教育不得列入職工教育經費
在上述文件中還有一個特別條款規定:
三、切實保證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足額提取及合理使用
(九)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這一條的邏輯很清楚,學歷、學位是一種特殊的個人教育認證,和個人無法分割,個人離開也將帶走個人學歷和學位,因此這屬于應由個人承擔的支出,不能計入職工教育經費。
那么在案例中的emba學費需要進一步了解是否屬于學歷學位教育,如果是有式學歷或學位的,就不應計入職工教育經費,如果沒有,只是一種非學歷學位培訓,則可以計入。實務中兩種可能性都有,需要財務人員判斷清楚。
3、不能列入職工教育經費的培訓費怎么辦?
如果屬于學歷學位教育則不能列入職工教育經費,即使列入,也可能存在被稅務機關調整的風險。那應該放入哪里?按照上述文件和分析的邏輯,既然是個人應當承擔的支出,則屬于非貨幣獎金,并入當期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然后可以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
4、emba學位教育的再思考
前面的分析已經有了結論,但這樣做真的就合理嗎?提出以下再思考供大家參考:
——emba本身是一種實踐性非常強的管理培訓體系,和普通的學歷學位教育完全不同,盡管一些規范的emba也會有式學位,但對于上學的人來講,這個學位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管理實踐能力的提升,因此emba的學位其實已經意義不大;
——企業愿意送高管參加emba學習,并不是單純個人獎勵,甚至很多高管個人并沒有很高的學習愿望,企業處于自身提升管理能力的考慮很多時候還會要求高管必須就讀,從這個角度來看,完全是為了企業,而不是為了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