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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稅收治理的價值意蘊和原則內理探析(互聯網)

一、“互聯網+稅收治理”的價值意蘊

“互聯網+稅收治理”蘊含著諸多價值,其中秩序價值是元價值,人權價值和效率價值是核心價值,它們共同構成其他價值的理論之基。

(一)秩序價值

秩序是人類社會常運轉的前提,是維持公序良俗的重要手段。“對任何國家而言,國家治理第一位的、最直接的目的是建立和維護安定有序的社會秩序。”稅收治理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價值內核必然與國家治理理念一脈相承。因此,秩序作為稅收治理最基礎、最根本的前提條件,其元價值的獨特屬性不斷顯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彰顯稅收治理的時代價值。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并將“強化稅收調節”作為“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具體任務之一。新時代的稅收治理,必須全面、靈活地回應時代要求,將國家治理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稅收體制改革的總目標。“法治是國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志。”通過健全稅收法律規范,完善稅法運行機制,將秩序之治根植于稅收理念當中,稅收治理的法治之效才能在實踐中充分顯現。

第二,凝聚稅收內部秩序的規則價值。稅收內部秩序,主要包含稅務機關間的體制秩序和稅收法律法規間的法理秩序。首先,體制秩序是指不同稅務機關間的內部秩序,即不同部門、上下級稅務機關間的權力分配、人員布置、業務流程等組織體系。不同稅務機關之間的工作責任越明確,則工作效率越高。“互聯網+”背景下的稅收治理,其前提就內含了總攬全局的頂層設計,外化了統一協作的部門聯合。應通過“互聯網+”的技術應用,將體制秩序在各級稅務機關之間真貫徹,實現稅務機關之間的協同統一。其次,法理秩序是指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應上下一體、互不沖突,下位法不能違反上位法,部門的規章制度不能與國家法律條文相互排斥。應通過“互聯網+”的技術應用,進一步理順稅收法理秩序,優化稅收法治環境。

第三,引領稅收外部秩序的運行價值。稅收外部秩序主要包含對不同納稅人間的征納秩序,稅務機關與其他各部門間的協調秩序以及國際間的稅收主權秩序。首先,征納秩序表現為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合法征稅,以及納稅人合法繳稅。其中,對公權力的約束及對納稅人私權利的保護,是凸顯征納秩序的關鍵。其次,協調秩序表現為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間的溝通、協作與聯動。在“互聯網+”大平臺基礎上,稅務機關應主動與相關單位對接,在保證數據安全運行的情況下,對各種信息予以過濾、篩選、研判及保存,確保數據資料在運行中形成閉環,將“互聯網+”的大數據優勢運用到極致。再次,稅收主權秩序表現為國際間的稅收征管協作、稅法協調及國際稅權保障。當前,國際稅收秩序面臨新的變革,應充分利用“互聯網+”的重要平臺,與相關國家開展積極合作,共同構筑公平合理的國際稅收秩序。

(二)人權價值

人權,這一恒久的價值理念,在新時代稅收治理的語境中歷久彌新。當秩序作為“互聯網+稅收法治”的元價值時,人權亦應作為核心價值展現光輝。“確認和保障權利是法治的真諦,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國家治理的精髓所在,也是國家現代性的根本體現。將法治精神融入國家治理,就是要確立和強化人權和公民權利神圣的觀念和信念。”在全面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下,人權的新時代價值亦隨之升。人權是指人之為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人人享有自由、平等生存和發展的權利。無論是民主還是法治,最終都是實現人權保障這一終極目標的手段。而稅收權力是公民同國家之間整體式的、長期限的、持續性的利益交換,是一種體現自愿、對等的稅收契約關系在公法上的體現。公民權利的實現依賴于國家權力的輔助,而國家權力的運行又必須仰賴公民財產權的讓渡。公民財產權的讓渡在國家層面體現為“稅收”,公民權利的實現在國家層面則體現為“給付”。從人權保障的價值訴求出發,不應片面強調納稅人的義務,還應當注重對納稅人權利的宣示與維護。“從憲政國家發展的歷史過程、終極目標來看,只有人權才是財政權存在的當性與合理性的主要依據。”政府的課稅權力本身不是目的,對納稅人的權利供給方是本意。因此,如何在“互聯網+”大平臺基礎上,保障好納稅人的基本人權,維護好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使政府的權力強勢轉化為納稅人的權利優勢,是新時代稅收治理所要探討的價值意蘊之一。

(三)效率價值

效率價值是“互聯網+稅收治理”的核心價值,并與人權價值并列。稅收意義上的效率價值,不僅是稅收治理活動本身的“成本-收益”計算,也不僅是經濟上的效益增進,而更多是基于國家和社會整體公共利益的綜合考量。

第一,效率是稅收法律和制度的基本價值追求。由于資源的稀缺性,包括稅收制度在內的任何制度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資源的配置都要追求最大化產出。尤其是,稅收作為直接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為調配對象的一種政府治理活動,必須考慮其對經濟社會發展、市場經濟運行、收入再分配等不可避免的配置作用,使稅收超額負擔最小化的同時盡量增加經濟社會收益。

第二,效率是“互聯網+稅收治理”特別強調的價值。互聯網作為人類以科學方式認識和改造世界的重要成果,已經對人類的生產、生活方式產生了巨大影響,對稅收這一政府管理活動也不例外。互聯網對稅收活動的影響至少包括如下層面:一是以“新問題”的面目對傳統稅收理論和實踐提出挑戰,促使其改革創新;二是為人類交往方式(包括稅收領域)的變革提供物質支撐,促進稅收征管能力的提高;三是互聯網技術在稅收工作中的具體運用,如政務服務、稅源查控、信息公開、無紙化辦公、違法行為懲治等。互聯網的理論、技術和方法的深度滲透和廣泛應用,有利于提高稅收治理效率,以更低的社會成本獲得更大的社會收益。

第三,效率價值有助于實現秩序價值和人權價值。傳統的方法和手段難以有效監管新興業態、電子商務等領域,但“互聯網+”的方法可以有效應對新的問題和挑戰,既能提升稅收治理的效率,又能堵塞稅收治理的漏洞,從而實現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合理分配(人權價值),最終實現征納秩序良好(秩序價值)。比如,通過“互聯網+”實現稅收信息公開,不僅有利于納稅人節約信息成本、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更有利于全面準確貫徹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稅收效率的提高,既能直接減少社會資源的耗散,也能間接增進人民福祉。當然,這種價值之間的整合還需要輔之以合理的制度保障,引導效率價值與秩序價值、人權價值協調統一。

二、“互聯網+稅收治理”的原則內理

秩序價值、人權價值和效率價值,在稅收領域可以內化為稅收法定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和公共利益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在稅收領域建立法治秩序的首要內理就是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基本原則,被譽為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帝王法則”,與罪刑法定原則一起被稱為人類法律文明史中的兩顆耀眼明珠。稅收法定原則使人由“臣民”轉變為“公民”,使課稅由“權力”轉變為“權利”,使法律由“家法”轉變為“國法”,從而使國家由“專制”走向“民主”。這種轉變不僅僅是稅收意義上的現代化,更是國家治理方式上的法治化與民主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意味著稅收被賦予了民主、權利等秩序性的時代內涵。我國在將約束公權、保障私權、程序至上等法治理念融入稅收法定原則的機理之中,進一步深入推進國家治理的現代化。稅收治理作為國家治理的子集,必定要全面、系統地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目前,我國處在對“互聯網+”的稅收法律法規進行不斷完善構建的過程中。對此,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在充分聽取民意、匯集民智的基礎上,按程序不斷將相關政策上升為國家法律,通過法律的形式來保障稅收秩序,彰顯“互聯網+稅收治理”的原則內理。

(二)量能課稅原則

在社會生活中,不同的納稅人依據其自身情況具有不同的納稅能力。因此,量能課稅原則要求“稅收的征納不應以形式上實現依法征稅,滿足財政需要為目的,而應在實質上實現稅收負擔在全體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使所有納稅人按照其實質納稅能力負擔其應繳納的稅收額度”。這要求立法者在制定稅收法律時,應當對所征稅對象的稅收負擔能力做出區分,形成“能力強者多負擔,能力弱者少負擔,無能力者不負擔”。衡量納稅人稅負能力的標準具有多樣性,但是納稅人的收入、所得、財產等要素常常成為最直接的衡量判斷標準。據此,以“互聯網+”為突破口,依托大數據、區塊鏈等創新技術應用,實現對納稅人財務收支狀況的基本素描,進而勾勒出其實際負擔能力的水平,可以為量能課稅原則的實現提供重要保障。

(三)公共利益原則

公共利益原則是稅收制度設計的起點和稅收治理意欲達到的重要目標。國家稅收的直接目標即籌集財政資金,間接目標即實現經濟、社會、政治、生態等方面的公共利益。由于在機制、方法和技術等方面的優勢,通過“互聯網+稅收治理”,公共利益原則可以得到更加有效的貫徹。第一,以最低成本籌集財政資金,將公共利益的減損降至最低,是“互聯網+稅收治理”的直接目標。籌集財政資金是稅收最直接的目標。“互聯網+稅收治理”能夠有效增加稅收治理的現代化水平,有利于以最低成本籌集財政資金。第二,提高公共利益是“互聯網+稅收治理”目標體系的核心。由于“互聯網+”在識別、分析、激活和共享數據的獨特優勢,能夠開放公眾參與的平臺,提升政府稅收管理和社會互動的及時有效性,對于提高公共利益的作用非常顯著。第三,“互聯網+稅收治理”能有效應對不斷變化的形勢,優化原有的公共利益目標體系。不同于稅收法定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的恒定性,公共利益原則根據情勢的變動性,其具體內涵和側重點往往需要在國家大局下不斷謀劃和調整。比如,通過稅收實現公共利益的目標會隨著國情的變化而不斷調整,“稅制改革發展肩負著助力中國經濟轉型的重任……在統一財經、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等關鍵歷史節點,稅制改革作為整體改革的突破口,成為解決中國經濟問題的牛鼻子,撬動了基礎要素資源的更新重構,構建起一套符合改革各個階段的稅制和政策體系。”相比傳統的稅收治理模式,“互聯網+”能提供適應變化的有效技術手段,其對外界信息的分析和反饋,對主體訴求的研判和回應,對時代發展的適應和引領能力更強。由于其獨特優勢,在“形勢變化-政策調整-目標變更-貫徹執行-有效反饋”的稅收治理鏈條中,“互聯網+”可以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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