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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鑒國際經驗打擊出口騙稅的思考(重打輕防)

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四部門聯合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加大打擊出口騙稅的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空殼企業”虛開發票、“假冒出口”騙取退稅的違法行為仍屢禁不止。隨著打擊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不斷變換手法,騙稅犯罪活動呈現團伙化、職業化、專業化趨勢,作案手段更加隱蔽,形成了跨地區、多行業、多環節虛開騙稅一體化犯罪網絡。從出口騙稅的手段及特點分析,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類型:

(一)自營出口,虛報金額

騙稅企業(主要以生產企業為主)本身擁有出口資質并自行開展出口業務,在其出口貨物報關時,采取多報數量或高報價格等方式虛假申報出口金額,從而騙取出口退稅。如上海某國際貿易公司通過國際郵遞業務將普通的維生素以“青蒿素”藥品報關出口,高報價格一倍以上,騙取退稅160多萬元。其特點是:一般出口商品的規格型號區別不明顯且無標志,單位度量辨識度低,易混雜;出口商品平均單價同比有較大起伏,且高于本地區同類商品平均單價。

(二)買單配票,偷梁換柱

騙稅企業本身并沒有貨物出口,或者沒有足夠的貨物出口,而是通過“中間人”,把不能辦理出口退稅卻有真實出口業務客戶的信息,轉嫁至騙稅企業身上申報出口,并通過支付一定的服務費用,獲取報關單及相應的電子數據。同時,再通過與所謂的“供貨企業”簽訂虛假供貨合同,按開票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開票費用,向其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買單配票完成后,即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騙稅。如2014年河北“7·15”專案,以河北某紡織服裝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為平臺,接受福建、廣東、山東、河南等20余個省市300多家企業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通過購買報關單證,買單配票申報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款達4.2億元人民幣。其特點是:一般出口商品多為服裝鞋帽、皮毛制品以及木制家具等商品;國際貿易出口貨物服務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貨代公司”)充當“中間人”,將真實出口客戶不能享受退稅的貨物,轉嫁或“搭橋”至騙稅企業,冒充自營貨物虛假報關出口;短期內多家貨代公司并存,出口國別較為分散。

(三)道具出口,闖關申報

騙稅企業利用海關抽檢率較低的空隙,以道具替代出口貨物或空箱出口,同時購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如寧波海關查獲某騙稅企業出口貨物大部分為空木箱,與海關機檢典型圖像不符,后查明該公司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430.67萬元。其特點是:騙稅企業貨物流相關憑證存在數量、重量或價格前后不符等異常情況;出口商品的規格型號區別不明顯,并無區分標志,單位度量辨識度低,易混雜。

(四)低進高出,循環周轉

騙稅企業進口貨物時,通過少報數量或低報價格偷漏進口環節稅,進口后在國內進行簡單加工或不作任何處理后又將這批貨物出口,并在報關時多報數量或高報價格騙取出口退稅。同時,利用這些貨物重復進口和出口,循環周轉,循環騙稅。如南京某公司為謀取非法利益,聯合其他公司把自產的4臺儀器作為道具機器,采用高報價格(每臺約40萬美元)出口,出口后篡碼同大類項目下其他進口關稅為零的商品編碼,并以低價再次報關進口。通過境外“一日游”,將出口貨物再變為進口貨物,利用“一出一進”的稅額差,循環進出口,累計騙取出口退稅8164萬元人民幣。其特點是:騙稅企業出口商品的規格型號區別不明顯,并無區分標志,單位度量辨識度低,易混雜;出口商品體積小、重量輕、價值高、易運輸、稅率高,如羊絨、手機等。

(五)內銷偷稅,出口騙稅

騙稅企業將自營或從其他企業購買的貨物在國內銷售時,不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達到內銷偷稅的目的。同時,又通過配置真實出口企業的貨物,再配對內銷不開票貨物對應的進項發票,偽造報關出口相關單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騙稅。如云南查辦的“5·6”騙取出口退稅案,騙稅企業從國內購置手機在國內銷售不開票,利用購進手機時的發票再匹配假手機報關出口,并偽造相關單證騙取出口退稅。其特點是:騙稅企業出口的商品屬于國內銷路好、單價高、體積小、重量輕的商品,并且出口銷售地域有明確限定的貨物,或者屬于國內無法生產需大量進口的貨物。

二、出口騙稅形成的原因分析

近年來,在“促外貿穩增長”和“優化營商環境”的大背景下,稅務機關服務大局,不斷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簡化出口退稅手續,出臺了諸多促進出口企業對外貿易發展的優惠政策。在出口企業享受到退稅政策紅利的同時,部分騙稅分子在經濟利益的誘惑下,利用政策縫隙專司出口騙稅違法活動,嚴重阻礙了我國從“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的發展,具體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法律界定層面存在缺失

當前,我國出口退稅相關制度僅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增值稅暫行條例》中作出一些原則性規定,過于簡單、籠統。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界定;二是現行政策法規級次過低,諸多內容散見于規范性文件中,缺乏法律依據的支撐;三是對于出口騙稅行政處罰的行使權限規定不夠明確,解釋不夠具體。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條未對“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作出具體、明晰的細則解釋。另外,騙稅企業也在不斷吸取經驗教訓,手段不斷翻新,有意規避打擊,使現有的條文無法套用,給實際查辦出口騙稅案件帶來很大的法律困擾。

(二)增值稅稅制缺陷引發騙稅風險

一是增值稅以票管稅制度易發生虛開行為。上游供貨企業發生內銷不開票所產生的“沉淀票”,以賣票形式轉開給騙稅企業,既能滿足自身的稅負平衡,又能為騙稅企業虛造一個有票無貨的假象。二是稅率高低檔次交替易產生虛開行為。如服務類企業(一般納稅人)適用6%低稅率,而在購進環節部分商品適用13%的高稅率,在此情形下易產生過量的進項留抵稅額,為不法企業對外虛開帶來了條件。三是出口退稅率過高易誘發出口騙稅行為。由于部分出口貨物退稅率在10%~13%之間,只要騙稅企業支付給上游虛開發票企業一定的票點費,就能取得一張全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再配上虛假出口貨物,即可以此申報出口退稅騙取國家稅款。

(三)出口企業稅收監管帶有不可控性

一是從管理模式看,出口退稅主要以稅務機關屬地化管理為主,這種區域化、獨立性的管理模式,遠不能適應當前騙稅違法行為跨區域流動、集團化作案的新趨勢和新特點。二是從監管手段看,稅務機關主要采取以申報信息為基礎、審核評估為抓手、函調協查為手段、專項打擊行動為震懾的治理模式。這種治理模式具有嚴重的滯后性,不能解決信息不對稱和提前有效預防的關鍵問題。三是從貨物監控看,即使稅務機關通過預警系統篩選出疑點企業,但由于大部分涉嫌騙稅的報關單證造假逼真,如不通過其他手段進行識別,根本無法發現出口環節的不實行為。四是從供貨核查看,當前稅務機關風險管理措施以發函協查為主,由供貨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來核實定性。但由于可控的手段有限,增值稅鏈條上游環節很多虛開風險無法及時定性。五是從政策導向看,為了不斷加快出口退稅進度,各級稅務機關傾向于用“標準化”“流程化”“理念化”的退稅審核程序進行規范,因此,騙稅企業借機將虛假出口業務“優化”成常業務,表面上做足規范合理的“外衣”,從而騙取出口退稅。

(四)稽查手段不足影響打擊騙稅力度

一是當前查處騙稅案件要求查清所有環節違法事實并取得證據,出口騙稅取證誤區導致許多涉嫌騙稅案件難以最終定案。二是出口退稅管理相對獨立,征、退稅部門之間缺乏有效銜接,出口函調難以在一根弦上彈唱,影響打擊出口騙稅的工作效果。三是多部門打擊出口騙稅的合力不足。由于海關、稅務、公安等部門受職能及人力等因素的制約,在稅收共治方面缺乏長效、穩定的合作機制,對重大案源的捕捉難以及時行成強有力的“拳頭”實施打擊。四是其他輔助機構的自我保護意識較強。打擊出口騙稅離不開金融及運輸機構出示佐證的協助。由于稅務機關缺乏騙稅企業資金流向、國內外貨物運輸軌跡和物權證明的核實手段,在取證時,金融及運輸機構往往以保護企業隱私為由,不提供相關信息,形成自我保護狀態,從而導致無證可取,使稅務機關的案件查處難以奏效。

(五)跨境協作打擊出口騙稅受限制約

近年來,國內打擊出口騙稅的力度與行動隨著稅務稽查手段及大數據監管技術的提升,在某種程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可是依然不能制止和杜絕出口騙稅的不斷發生。對此,除了我國稅收制度、法律定性和稅務機關管理手段不足以外,最主要的原因是與境外稅務機關跨境打擊出口騙稅的協作制度與聯絡手段存在缺陷。一是國內外學者研究跨境協作打擊出口騙稅的經驗及理論少,無法提出應積極采取的應對措施。二是騙稅企業利用國內稅務機關沒有跨境執法權的缺陷,勾結境外不法外商簽訂虛假購銷合同,在國內假報出口貨物,在國外真實申報進口貨物,以達到出口騙稅的目的。三是國與國之間進出口通關信息的交換不受重視,在沒有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機構的狀況下,面對跨境嫌疑案件,也無法啟用情報協查的協調程序。四是核實外商情況不易協同,發往境外的委托回函在國內的法律效力尚未得到認可,境外進口與境內出口形成斷環,如不在境外稅務機關協助的前提下,國內稅務機關最終無法核實出口貨物的真實性。

三、國際經驗借鑒

近年來,世界各國對增值稅管理及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探索出許多成功經驗,值得我國學習借鑒。

(一)多部門協調配合到位

西方國家在出口退稅方面都有著一套嚴格的管理手段,著重數據共享機制,對稅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形成橫向和縱向的綜合協調,以便為出口騙稅的稽查提供和積累有效的數據及證據。如英國利用稅務機關的內網,與外部相關行政機關的可用數據進行交換,互通共享,不斷提升稅收共治的協同能力。又如,德國將出口退稅管理環節前置,直接入戶大型出口企業現場辦稅。當稅務人員發現出口退稅有疑點時,可隨時向企業、海關、外匯、銀行等部門進行查詢。

(二)出口退稅檢查權限明確

加強出口退稅事后檢查是國外稅務機關防范騙稅所采取的一種有效手段。如英國稅務機關會不定期地對出口企業和個人進行檢查,包括購貨發票、出口合同、報關單等。按照英國的有關規定,必要時稅務人員可以進入及搜查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房屋設施,并取走貨物樣品或文件以供檢查。在瑞士,聯邦稅務局建立了隨機抽查制度,稅務稽查人員擁有一定的抽查權,隨時可抽查出口企業退稅的真實性,為打擊出口騙稅違法行為提供了方便。在法國,稅務機關擁有很大的檢查權和執行權,如為取得涉嫌出口企業的虛假證據,經法院批準,可直接進行搜查。

(三)出口騙稅懲罰措施嚴厲

瑞士法律對處罰行為的種類有著非常詳細的規定,企業在申請出口退稅時,如果提供虛假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稅務利益的,將會受到相同金額的處罰。如果因無意過失或故意行為,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稅務利益的,也將受到懲罰。從以上可以看出,瑞士法律對過失性的騙稅行為一同并罰,甚至連企業出現不規范的行為也要受到處罰。行政處罰的范圍之廣,足以大大威懾了不法企業企圖逾越稅法雷池的幻想。

(四)海關與稅務機關合作密切

歐盟成員國稅務機關與海關保持良好的密切合作關系。一是共同研發服務、退稅等共享平臺,建立工作協調互動機制;二是加強稅收風險管理的合作及手段創新,積極推廣標桿管理方法的最佳實踐模式;三是對外合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的重要性及相關業務知識,對內合力培養海關與稅務機關之間的通用人才,定期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達到熟練操作、雙崗兼施;四是共建合作機制,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減少行政管理成本,聯合研發審計系統,完成部分審計流程的環節前移。

(五)突出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效力

西歐各國之間的稅務機關及海關部門與貿易伙伴國家都建立了聯網通信,并建立國際稅收業務協調“常設機構”,以實現部門間、國家間的相互配合來防范騙稅。從管理手段上看,各國以建立現代化信息網絡為支撐點,在本國通過互聯網實現與其他國家的海關、稅務、外匯、銀行等機構互聯,定期交換國與國之間貨物通關的進出口數據,并以此為依據比對企業申報出口退稅的相關信息,包括貨物的數量、金額、規格、單位、收發貨人等,為本國稅務機關了解和掌握出口企業退稅的真實情況,確保退付稅提供了保障。在審核時,一旦發現國與國之間進出口數據有異,可直接協查核實,大大減少了出口騙稅案發生的幾率。

四、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的建議

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要從根本上進行遏制,必須抓住問題要害,從根源入手,堅持“打防并舉、預防為主、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糾“重打輕防”傾向,把嚴防、嚴管、嚴打、嚴治有機結合起來,運用系統思維,發揮信息優勢,多措并舉,綜合施策,逐步建立防范和打擊騙稅的長效機制。

(一)實現稅收法定,奠實法律基礎

法律是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的利器與基礎。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盡快完善出口退稅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在增值稅有望立法之際,應針對實際制定《出口退(免)稅條例》,并將出口退稅設定為一種特殊的政策稅補,彌補稅收法律體系中這一缺失環節。二是細化出口騙稅司法解釋。對于這一危害極大的犯罪行為,重罰才能給犯罪分子以足夠的震懾,起到警示作用。應研究并總結當前打擊騙稅實踐中的新型騙稅特征,將其納入司法解釋中。修訂的司法解釋應當寬泛,在出口騙稅鏈條中起到作用并最終形成騙稅后果的行為,均應予以包括。三是修訂《稅收征管法》《刑法》涉及騙稅的相關規定,提高出口騙稅的起罰倍數,借鑒國際經驗,大幅提高違法成本,通過嚴征管、重懲罰等措施,提升嚴厲打擊和防范出口騙稅的效能。

(二)完善稅收制度,遏制騙稅虛開源頭

出口退稅是增值稅抵扣鏈條的末端,是上游增值稅發票管理疏漏的風險延伸,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加強增值稅風險管理、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是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違法活動的根本要求。一是要清理增值稅相關優惠和抵扣政策,對確需扶持給予增值稅減免的,應將增值稅優惠政策向其他稅收政策、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產業政策、土地價格優惠政策轉移;逐步取消使用農產品收購憑證等票據抵扣增值稅,改為出口免稅管理,徹底解決農產品等進項抵扣難以控制和管理的問題;加強對服務行業、零售環節的引導和監管,堵塞“沉淀票”“富余票”產生的漏洞。二是簡并和優化增值稅稅率結構,同步降低出口退稅率,有效抑制騙稅企業的不法欲望。三是擴大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不論生產企業還是貿易公司都施行統一的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免抵退稅管理辦法不僅科學而且與國際慣例接軌,有利于減少企業的資金占用和出口退稅資金流量,促進征退一體化,更有利于防范出口騙稅,避免少征多退和未征即退的問題。

(三)利用大數據信息化,深化預警監控

當前打擊出口騙稅存在“重打輕防”的問題,稅務機關在“放管服”的新形勢下,既要服務經濟發展大局放得徹底,同時要充分利用大數據資源,深化預警,強化監控,防患于未然,管得到位。一是整合稅務機關各類應用系統的資源,將金稅三期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管理、電子底賬、出口退稅審核、金稅協查、出口函調等系統數據納入統一平臺進行管理,真實現大數據稅控管理無縫隙、無空白、無死角的新格局、新資源、新集成,強化部門間信息共享,開發新型管理系統,建立自動預警監測模型。二是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預警分析,通過宏觀篩查,確定本地區“面”上的風險異動情況,通過微觀分析,確定高風險企業“點”上的異常出口信息,推進宏觀篩查與微觀分析的“點面”結合,實現區域退稅風險的無死角監控。三是要將出口退稅預警監控納入風險管理的大格局中,融通預警部門與應對部門的內在聯系。預警部門應充分明示風險企業名單疑點,提升應對部門核查效能。在應對部門完成核查后,應及時反饋篩查指標的實際效果及調整建議,實現預警與應對核查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四是要重視退稅風險線索獲取,不斷豐富篩查數據。積極獲取各類涉稅風險線索,如走逃(失聯)企業信息、所得稅違規企業信息等,拓寬風險篩查思路,豐富預警分析手段。

(四)擴大跨境聯絡,加強情報交換

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違法行為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涉及的人員多、跨域大、部門廣。因此,拓寬國外第三方信息的支撐與協助十分重要,通過強化進出口口岸的監管力度,建立情報交換機構與機制,可以大大避免國與國之間進出口虛假貨物報關的存在。不斷拓展國際稅收情報的交換范圍:進出口國雙方稅務及海關機關應達成互通協議,建立互通信息交換數據的平臺,以查驗進出口貨物是否一致的真實性;建立進出口國雙方稅務與金融機關合作機構,互通出口企業離岸公司、離岸賬戶的資金流信息,核查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合理性與差異性;建立國際協查函調的協作關系,提升境外稅務機關回函的法律效力,如通過書函方式快速查證外商經營狀況等;建立跨境稅務稽查的項目合作機制,成立跨境稅務稽查人才庫,交流稽查經驗與縮短辦案周期,為提高打擊騙稅的工作效率奠定基礎。

(五)推進稅收共治,建立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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