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何處理(工資薪金)
該企業2019年總計計提應付職工薪酬120萬元,2019年度發放100萬元,2020年5月補發2019年度工資薪資20萬元。
二、問題:
1、該企業2018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金額是多少?
2、該企業201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金額是多少?
三、解答:
1、該企業2018年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金額為90萬元(=70+20)。
1)、《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而《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指出:作為企業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該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其職工的那部分工資薪金;尚未支付的所謂應付工資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這個納稅年度內扣除,只有等到實際發生后,才允許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該企業2018年實際支付給職工的70萬元“工資薪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補充規定: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根據34號公告規定,該企業在2019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即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的屬于2018年度的應付的“工資薪金支出”20萬元,允許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
3)、企業2019年10月補發的2018年薪資10萬元,不允許在2018年匯算清繳時扣除。
因此,該企業2018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金額為90萬元。
2、該企業201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金額是130萬元。
1)、該企業2019年度實際支付的2019年度的工資薪金支出100萬元允許在2019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2)、該企業2019年4月份補發的2018年度的工資薪金支出20萬元已經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因此本年度不能重復扣除;
3)、該企業2019年10月份補發的2018年度的工資薪金支出10萬元屬于該企業在2019年度實際支付給其職工的工資薪金,允許在2019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4)、該企業2020年5月份補發的2019年度的工資薪金20萬元允許在2019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因此,該企業201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金額為130萬元。
四、探討
1、該企業2019年10月份補發的2018年度的工資薪金10萬元,應該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即2018年度稅前扣除,還是應該在2019年度稅前扣除?
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有不同的理解。光光哥認為,該部分工資支出只能在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追補至2018年度稅前扣除是錯誤。
1)、關于企業支出追補扣除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七條做了如下規定: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該文件規定“應追補至相關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的支出”,是“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很明確,以上支出屬于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支出行為,不包括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工資薪金支出。
2)、無論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還是稅局公告,強調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均未強調按會計所屬期,而是明確指向“支付”。
因此,該企業2019年10月份補發的2018年度的工資薪金10萬元,不應追補至2018年度稅前扣除,而應該在2019年度稅前扣除。
2、該企業2019年4月份補發的2018年度的工資薪金20萬元,能否不在2018年度稅前扣除,而是在2019年度稅前扣除?
光光哥認為如果企業選擇這么處理,完全沒有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的“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是“準予”,而不是“應當”,更不是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