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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事項梳理(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篇

1、減按15%的優惠稅率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注意:該項優惠政策不是高新技術企業專屬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其他企業也可以享受!

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的規定,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一次性稅前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根據《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的規定,全部制造業領域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溫馨提醒: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政策適用于所有行業企業,對于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資產不局限于研發用途,允許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扣除。

根據《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新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可一次性在稅前扣除,該政策適用于所有行業企業,已經涵蓋了制造業小型微利企業的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間,制造業企業可適用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不再局限于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減免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注意:該項優惠政策不是高新技術企業專屬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其他企業也可以享受!

5、延長虧損結轉年限

根據《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與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鏈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三、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增值稅篇

01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改造后(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對外銷售的,按17%稅率(2019年4月1日后調整為13%)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02 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征增值稅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溫馨提示:以上增值稅優惠政策不是高新技術企業專屬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其他企業也可以享受!

個人所得稅篇

01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稅

根據《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02 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稅

根據《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熱點問題

問: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從何時開始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答: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第十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問: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應當辦理哪些手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規定:“第四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同時廢止。”

問: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有效期是幾年?

答: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 第九條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問: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企業所得稅按什么稅率進行預繳?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規定:“ 一、……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問: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第十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問: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與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能否疊加享受?

答:不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是指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因此,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從優選擇適用優惠稅率,但不得同時疊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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