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解留存收益享受免稅待遇的方案(增資擴股)
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都是繳過稅的凈利潤,應該為免稅收入,但稅收政策卻規定計算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金額。即按照稅收政策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等于800-500=300萬元,而不是800-500-400*50%=100萬元,這是為什么?
答:不能扣除的原因可以從兩方面解釋。
1、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但是國稅函201079號文和國稅函2009698號文都強調,一般股權交易中留存收益不允許扣減。這是因為如果允許a公司將持有b公司的股權轉讓給c時扣除200萬元(b企業未分配利潤中歸屬于a的份額),那么將來受讓方c在轉讓股權給d時,肯定也允許扣除200萬元(假設b企業的未分配利潤不變),d將來轉讓股權時也會扣除200萬元。。。。。,這樣就會對b企業未分利潤中歸屬于投資方的份額進行多次、重復扣除。
2、《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取得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上述案例中,對于b企業未分利潤中歸屬于a的份額,b尚未作出利潤分配決定,故不屬于a的收入也就當然不屬于免稅收入,所以不存在扣除的問題。
【拓展】:能夠享受留存收益免稅待遇的方案有哪些?
【方案一】先分配后轉讓股權:b先將100萬元未分利潤進行分配,然后a以750萬元的價格進行轉讓。a的稅后凈利潤為750+50-500-(750-500)*25%=237.5萬元,a對100萬元中歸屬于他的部分50萬元享受了免稅待遇。
【方案二】先轉增資本再轉讓股權:b現將100萬元未分利潤轉增資本,再將盈余公積中的50萬元轉增資本(根據公司法規定:用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轉增后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即不得少于250萬元,故盈余公積只能轉增300-250=50)。a的稅后凈利潤為800-500-【800-500-(100+50)*50%】*25%=243.75萬元,a對未分利潤100萬元和部分盈余公積中歸屬于他的部分享受了免稅待遇。
【方案三】撤資:a撤回投資,收回800萬元。a應繳企業所得稅等于(800-500-400*50%)*25%=25萬元。a的稅后凈利潤為800-500-25=275萬元,a對未分利潤100萬元和300盈余公積中歸屬于他的部分均享受了免稅待遇。
--政策鏈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件的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2012年之前的解讀——
實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稅
很多ipo新上市公司往往都是由弱到強,一步一步成長起來的。這期間會有增資擴股、改組改制、戰略投資等一系列眼花繚亂的變更過程,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往往是重要的的一環。為簡化起見,本文將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有限公司整體改股”。在有限公司整體改股的過程中,稅收因素的影響不可或缺。
案 例
2009年11月17日,證監會創業板發審委公告,通過了江蘇盛天龍光電設備的首發申請。從《江蘇盛天龍光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設立以來股本演變情況的說明》中我們可以查到這樣一段公司信息:“2008 年7 月,(常州盛天龍機械)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經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以截至2008年4月30日經審計的凈資產15,249799164萬元為基數,按1:0.4918的比例折為7,500萬股,整體變更為江蘇盛天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為這次公司整體變更進行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是當時的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變更設立后,除了控股法人股東常州諾亞以外,公司還有湯國強、馮金生、趙政亞、劉定妹、錢建平、朱國新、熊建七個自然人股東,都是中國居民。由于原來的有限公司是將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在內的全部凈資產折合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和資本公積股本。這里就存在一個課稅問題,即留存收益折合為股本是否需要課征所得稅?
盛天龍指出,本次整體變更涉及的凈資產折股從法律形式和經濟業務實質上來說,股東未取得任何股息紅利性質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業送紅股或轉增注冊資本的過程,法人股東常州諾亞科技有限公司無須就上述常州盛天龍機械有限公司改制凈資產折股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自然人股東也并不適用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應繳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自然人股東不會產生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其自然人出資人應該交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本次發行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認為,在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沒有發生法人和自然人股東的納稅義務。發行人于2009年8月26日向金壇市地方稅務局提交了《關于常州盛天龍機械有限公司進行股份改制凈資產折股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就整體改制時“常州盛天龍機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以其持有的常州盛天龍機械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進行折股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事項提出申請,金壇市地方稅務局于2009年8月26日書面批復同意了該請示。
思 考
限于信息公開的約束,我們無法找到金壇地稅批復的原文,但這不會影響我們透過盛天龍有關招股說明的分析,去評價金壇地稅的批復結果。因為即使存在對稅法理解上的爭議,金壇地稅也應該及時層報屬于其上級的常州地稅、江蘇地稅乃至國稅總局,當天(申請和批復都在8月26日)就做出同意不征稅的結論至少有些草率。在筆者看來,稅法對類似問題的規定一直是清晰而且明確的。
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已經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進一步規定,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在專門分析了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積金轉增資本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后再次重申,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出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依據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的精神,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引 用
不僅是國家稅務總局對上述問題反復做出同樣的規定,省級稅務機關對此類問題也多有批復。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川地稅函2003第205號)規定,凡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含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評估增值的資產,通過資本公積轉增個人實體資本,根據國稅發1997198號和國稅函1998289號文件的相關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稅款在實施轉增后由企業按規定代扣代繳。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資本公積等轉增實收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蘇地稅函2009132號)是2009年5月20日針對南通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海門市海天紙業有限公司改組改制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通地稅發200960號)給予的批復。南通地稅的請示稱,海門市復寫紙廠在改制為海門市海天紙業有限公司期間,將多年積累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向投資者轉增實收資本。據此,江蘇地稅明確:該公司用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向股東轉增實收資本,不宜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規定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是因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832號)中有關國稅發200060號文規定適用范圍的解釋,一是國稅發200060號文規定暫緩征稅的前提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而海門市復寫紙廠是由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二是國稅發200060號文規定暫緩征稅的分配方式,是在企業改制時將企業的所有資產一次量化給職工個人,而海天紙業有限公司只是將多年積累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分配給投資者。根據稅法規定,對企業將上述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向個人投資者轉增實收資本,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009年8月26日發布的《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永大集團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吉地稅函200978號)指出,吉林永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對自然人股東取得的由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及除股票溢價發行或自然人股東原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外的其它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企業作為支付所得的單位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鑒于企業在進行改組上市,且因資金困難從未向股東派發過紅利等情況,可依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的有關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自其取得所得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結 論
很顯然,盛天龍光電2008年7月發生的整體改制事件,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是免不了的,國家稅務總局從來也沒有給出免稅的政策。或許,盛天龍光電自己也感覺難逃納稅干系,在其有關路演聲明中又給出了畫蛇添足的承諾:2009 年8 月24 日,發行人7 位自然人股東出具《承諾函》,承諾如今后國家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要求自然人股東就整體改制時的凈資產折股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將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以個人自有資金自行履行納稅義務,保證不因上述納稅義務的履行致使發行人和發行人上市后的公眾股東遭受任何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