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借款費用需注意,并非都能一次性列支(財務費用)
a公司是一家化工企業,主要生產各類涂料、溶劑等化工產品。
近日,稅務局在對轄區內化工企業進行風險評估過程中發現,a公司2018年度財務費用異常大額列支80多萬元,遂通知a公司財務張小姐帶上資料核實相關涉稅問題。
經查詢a公司相關合同和賬目資料,稅務機關了解到,2018年a公司為生產新型環保涂料,向銀行借款引進一條新的生產線,將該生產線計入“在建工程”科目,于2020年2月竣工,銀行借款發生借款利息80多萬元。
a公司直接將該筆借款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利息凈支出”科目一次性列支。
稅務機關告知張小姐,根據其提供的相關資料,a公司向銀行借款用于引進生產線發生的借款費用“屬于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情形”,公司應將其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需調增201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并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及滯納金。
張小姐表示,公司業務單一,財務核算制度簡單,費用的處理方式一般都是一次性列支,故未注意到引入該生產線的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問題,對政策規定和涉稅細節理解不夠準確和到位,以后要勤于學習,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避免公司再次出現類似的涉稅風險。
風險提示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扣除。
借款費用資本化涉稅問題在實務中常常出現,應予以關注。
不同企業應根據自身業務情況,判斷其性質,區分借款費用資本化和費用化,嚴謹處理,避免涉稅風險。
政策鏈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公司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2009年之前的問答——
借款費用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問:我是某內資企業的會計。我們公司剛成立,因為資金周轉不開,所以向銀行借款100萬元,那么我們公司向銀行借款時支付的手續費和以后支付的利息,在稅前扣除時有什么具體規定呢?我公司借入的100萬中,用其中的80萬元購買了一套車間生產設備,剩余的20萬元留在辦公室作日常開支。
答:首先您要明確什么是借款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1.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2.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3.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4.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
提到借款費用時我們想到的一般是利息。關于利息的扣除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規定: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同時《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除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標準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