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轉讓股票適用主體辨析(個體工商戶)
1、股票無償轉讓的規定,肯定適用自然人。
2、股票無償轉讓的規定是否適用于企業,則很難說。
3、因此判斷:
(1)股票無償轉讓的增值稅新政策,肯定適用于自然人。(普遍適用)
(2)企業適用反而可能受限制?(限制適用?)
(3)很多時候,股票有公開市場價格。這時的無償轉讓,其實是很奇怪的,不需要當理由?(不得適用?)
最近出臺新的稅收法規原文如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如何理解政策這需要對稅收法規的長期積累,才能確的理解政策,在確理解政策的基礎上才能談運用政策,綜合靈活運用政策后才會可能實現多稅種復雜業務的稅務規劃等。
政策理解如下:
1、納稅人轉讓股票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有償,屬于一般情形;另外一種情形是無償,沒有支付對價或沒有取得其他經濟利益。
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在36號文中規定,轉讓股票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
---如果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股票要視同銷售,按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如果自然人無償轉讓股票不視同銷售,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3、”40號文“適用主體為“納稅人“,根據增值稅相關法規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也就說是增值稅上所說的納稅人包括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三類人。但同時結合上面視同銷售文件有關規定,“40號文“中的納稅人應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除去自然人的小規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