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轉讓如 (何財稅處理)
金融商品轉讓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金融產品轉讓屬于營改增金融服務稅目下面的4個子稅目之一.。
一、金融商品的界定。金融商品轉讓主要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不屬于列舉的金融商品,相應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比如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二、轉讓金融商品增值稅計算。金融商品轉讓的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只能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金融商品轉讓,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
三、金融商品轉讓增值稅計稅依據的確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舉例:假設某一般納稅人公司,其金融商品轉讓取得含稅收入3000元,該項金融商品的含稅買入價是2000元,無其他結轉,則處置該金融資產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3000-2000)÷(1+6%)×6%=56.60元
注意:金融商品轉讓可以多種產品合并計算,以最后的收益負來確認是否繳納增值稅。另外,不同金融商品轉讓的收益和虧損只能在一個年度內互抵,不得跨年抵減。
四、金融商品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五、金融商品轉讓的發票開具。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究其原因:因為金融商品轉讓,計稅時可以扣除買價,既然計算銷項稅額時已經扣了買價(以一般納稅人為例),那么買價的進項稅額也不能再抵扣,(就是說已經扣額了,就不能再扣稅)而增值稅一般是憑票抵扣的,買方即使取得專票也沒有用,所以規定不可以開專票,也為了防止買方違法抵扣進項。
六、金融商品轉讓的免稅政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二)款規定,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另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以及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收入屬于《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二)款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銀行間本幣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衍生品市場。
注意: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七、金融商品轉讓的會計處理。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來賬務處理。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
借:投資收益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投資收益等科目
交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
借:投資收益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來源:中匯武漢稅務師事務所十堰所 作者:紀宏奎 2022.07.13
2015年7月的解析
金融商品轉讓的銷售額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第一條第(三)項第3點
納稅人2016年1-4月份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2016年5-12月份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