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性融資租賃增值 (稅如何處理)?如何開票?
案例
2022年7月,a企業(生產制造型)與b企業擬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b企業按市場價80,000元/月的標準租賃a企業生產的機器設備,租賃期為10年。10年后,以該機器設備市場價值扣除累計繳納租金后的金額購買該資產。請問,該業務是否可行?如可行涉及的增值稅如何處理?
一、業務是否可行
融資租賃不是任何企業想做就可以做的,如有的企業為了降低資金壓力,擬利用融資租賃進行業務分解。實質上,要想實現融資租賃,最基礎的要求是出租方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主體。a企業明顯不是具有相關資質的金融機構,不能成為融資租賃的主體。
鑒于上述分析,a企業并不屬于具有融資租賃資質的金融機構,該業務從實質上來看屬于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在增值稅確認時比照分期付款購買機器設備的原則處理,即以收款日、開具發票日以及合同約定收款日三者孰早確定納稅義務時間,以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為增值稅計稅基礎。
二、融資租賃下增值稅如何處理
如b企業調整自己的業務模式,與c金融機構約定其購買b企業指定的a企業生產的機器設備。b企業按期支付租賃費,租賃年限為10年,每月固定租金為80,000元。租賃到期后,b企業有權按照殘值購買該機器設備。在此模式下,涉及的增值稅又該如何處理?
調整后的業務模式為直接性融資租賃,現將業務中涉及的三方(a企業、b企業與c金融機構)的增值稅分析如下:
1.針對a企業
在該業務模式下,a企業屬于銷售自有存貨,比照一般企業銷售機器設備的增值稅處理方式即可。
2.針對c金融機構
如c金融機構購買機器設備的資金為10,000,000元是自銀行借款取得,每月需支付利息50,000元,借款5年。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二規定: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022年7月,c金融機構可以采取全額開票、差額征稅方式,即開票時以收取的b企業固定租金80,000元為計稅基礎,按照融資租賃有形動產13%的稅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
但c金融機構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可以使用差額征稅,即以收取的b企業的固定租金減去支付給銀行的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則應繳納的增值稅為(80000-50000)/1.13×0.13=3451.33元。
如租賃期滿后,b企業選擇購買該機器設備,應以銷售貨物為增值稅計稅類目,計算繳納增值稅。此時,由于直接性融資租賃的前提,出售價格即使較市場價值低,也具有合理的商業理由。
3.針對b企業
在融資租賃期內的財務處理上,b企業就租金支出收取的c金融機構開具的融資租賃增值稅專用發票,可進行進項抵扣。
綜上,在直接性融資租賃模式下,a企業實質上是出售自有存貨,c金融機構應采取全額開票、差額征稅方式,b企業如能獲取c金融機構開具的增值稅專票,可全額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