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零售 (等行業的企業),申請全額留抵退稅需抓 (三個政策細節)
當前值7月份增值稅留抵退稅申請期,筆者結合申請退稅實際,提醒上述新增行業納稅人,關注政策細節,準確申請全額留抵退稅。
以增值稅銷售額為準判定行業
需要明確的是,新增行業的判定與此前判定滿足留抵退稅的條件一致,以增值稅銷售額為基準。
案例1
2021年7月2022年6月,a批發零售企業取得主營業務收入5000萬元。最近,該企業財稅負責人向筆者咨詢,其是否滿足增值稅留抵退稅的條件。筆者經復核發現,a企業雖然當年取得的收入均計入了賬載的主營業務收入,但其收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實際批發、零售自產產品取得的收入(等于對應的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下同)2200萬元;另一部分為對外出租自產產品取得的有形動產租賃收入2800萬元。那么,a企業是否屬于批發零售業,能否申請留抵退稅呢?
21號公告第二條明確,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批發和零售業等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也就是說,新增行業企業須滿足的是增值稅銷售額指標。在上述案例中,批發零售業的增值稅銷售額占比為2200÷5000×100%=44%,未超過50%。因此,a企業不能享受21號公告優惠。從該案例中不難發現,新增行業企業須滿足的是增值稅銷售額指標,而非企業的收入或企業所得稅所得額等指標,相關企業財務人員切勿混淆。
在明確以增值稅銷售額為基準后,納稅人需要從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關注銷售額。
縱向維度,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的存續企業,需要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從事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新辦企業如在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橫向來看,國家稅務總局在解讀《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時指出,納稅人從事多項業務,以相關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加總計算銷售額占比,從而確定是否屬于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
案例2
b企業主營服裝批發業務。2022年6月前,企業連續12個月的增值稅應稅銷售額100萬元,其中,服裝批發業務增值稅銷售額80萬元,則其滿足條件的銷售額比例為80÷100×100%=80%,超過50%,可以享受21號公告優惠。
案例3
c企業是科技企業,2022年6月前連續12個月的增值稅應稅銷售額100萬元,其中,軟件服務增值稅銷售額30萬元,零售計算機硬件增值稅銷售額30萬元,對外拆借資金取得借款利息對應的增值稅銷售額40萬元。那么,按照21號公告,c企業軟件服務與計算機硬件零售銷售額之和比例為(30+30)÷100×100%=60%,超過50%,可以享受本次擴圍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兼營納稅人動態判定銷售額占比
部分經營多種業務的納稅人,原來不滿足《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的條件,在7月申報期內滿足了21號公告條件,可以享受全額留抵退稅優惠。此時,這類納稅人需要動態調整銷售額判定時期。
具體來說,納稅人需要將判斷其增值稅銷售額比例是否滿足條件的時限,重新調整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如果是7月申報期申請退稅,新增行業納稅人需要按照2021年7月~2022年6月的增值稅銷售額占比確定。
案例4
d企業經營多種經營業務,2021年6月~2022年6月的13個月里,增值稅銷售額2000萬元(假設每月各業態增值稅銷售收入均勻發生),其中信息技術服務增值稅銷售額600萬元,為某影視公司提供文化創意服務增值稅銷售額700萬元,出租不動產增值稅銷售額600萬元,其他增值稅應稅銷售額100萬元。
2022年6月申報增值稅時,d企業需要測算2021年6月~2022年5月的增值稅銷售額,此時,提供的信息技術服務對應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為(600÷13×12)÷(2000÷13×12)×100%=30%,不到50%,因此d企業不能適用14號公告。2022年7月申報期,d企業按照21號公告,需要判定的是2021年7月2022年6月增值稅銷售額,此時,提供的信息技術服務和文化創意服務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為(600+700)÷13×12÷(2000÷13×12)×100%÷13×12=65%,超過50%,則d企業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即可申請留抵退稅。
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僅為申請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滿足21號公告和14號公告留抵退稅條件且當期未申請的,以后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存量及增量的留抵退稅。
準確識別存量及增量留抵稅額
在判斷存量留抵稅額與增量留抵稅額時,部分新增行業納稅人容易出現錯誤。
通俗來講,存量留抵稅額需要分額考慮即與2019年3月31日賬載留抵稅額相比,按孰小原則確定:擬申請留抵退稅當期,納稅人留抵稅額大于2019年3月31日賬載留抵稅額時,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賬載留抵稅額數;當期留抵稅額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賬載留抵稅額數時,存量留抵稅額為當前留抵稅額數。
實務中,一些企業財稅人員誤以為,企業2019年3月31日賬載存在留抵稅額,且行業銷售額等條件均滿足留抵退稅的前置條件,就可以按照2019年3月31日賬載留抵稅額數值申請留抵退稅。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案例5
e商貿企業主要經營批發零售業務,2019年3月31日賬載增值稅留抵稅額100萬元,2022年6月30日,e企業賬載增值稅留抵稅額0元。根據現行政策,e企業的存量留抵稅額按照2019年3月31日賬載留抵稅額與當期留抵稅額孰小原則確定,那么e企業的存量留抵稅額為0元,即沒有可以申請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
增量留抵稅額的概念需要分段考慮即以納稅人申請退還存量留抵稅額時點為分界線。納稅人未申請退還存量留抵稅額時,增量留抵稅額為納稅人當期賬載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賬載留抵稅額相比的增額;如已申請并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則增量留抵稅額為當前賬載留抵稅額數。
案例6
f企業為文化服務企業,主要從事文化賽事承辦服務,其2019年3月31日賬載增值稅留抵稅額為10萬元。為舉辦某賽事,f企業采購了一批演出布展用品,2022年6月30日,其賬載留抵稅額50萬元。假設f企業滿足21號公告的全部其他留抵退稅申請的條件,則f企業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時,存量留抵稅額欄次應填報10萬元,增量留抵稅額欄次應填報40萬元。后續,如果f企業出現新增留抵退稅的情形,由于已經申報了存量留抵稅額,f企業只需考慮申報當期賬載的增值稅留抵稅額。
此外,為方便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各地稅務機關也通過各種信息化手段優化申報模式,提升留抵退稅申報的準確性。相關納稅人可充分利用電子稅務局進行納稅申報。
原文標題:《新增行業企業申請全額留抵退稅:下足細功夫,退到全額稅》
從《中國稅務報》一則案例談 文化創意服務企業可否享受全額退還留抵稅額?
7月22日《中國稅務報》發表《新增行業企業申請全額留抵退稅:下足細功夫合規退到稅》一文,文中通過案例闡述了如何判定某一行業是否屬于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即如何判定某一行業能否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以下簡稱21號公告)。
其中,就兼營納稅人如何動態判定銷售額占比,闡述如下:
舉例:d企業經營多種經營業務,2021年6月2022年6月的13個月里,增值稅銷售額2000萬元(假設每月各業態增值稅銷售收入均勻發生),其中信息技術服務增值稅銷售額600萬元,為某影視公司提供文化創意服務增值稅銷售額700萬元,出租不動產增值稅銷售額600萬元,其他增值稅應稅銷售額100萬元。
2022年6月申報增值稅時,d企業需要測算2021年6月2022年5月的增值稅銷售額,此時,提供的信息技術服務對應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為(600÷13×12)÷(2000÷13×12)×100%=30%,不到50%,因此d企業不能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第14號公告。
2022年7月申報期,d企業按照21號公告,需要判定的是2021年7月2022年6月增值稅銷售額,此時,提供的信息技術服務和文化創意服務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為(600+700)÷13×12÷(2000÷13×12)×100%=65%,超過50%,則d企業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即可申請留抵退稅。
7月份d企業是否符合21號公告?稅喵與作者觀點不一致。稅喵認為:文化創意服務不屬于文化服務,因此,7月份d企業依然應按照信息技術服務對應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來判斷能否享受全額退還留抵稅額。
依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文化創意服務屬于現代服務,具體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文化服務屬于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產保護,組織舉辦宗教活動、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提供游覽場所。
綜上,稅喵認為7月份d企業不能享受全額退還留抵稅額優惠政策。您是否同意稅喵觀點,歡迎評論區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