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14種個人 (賠償補償款),是否需要繳納 (個人所得稅)?
一、國家賠償款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二、保險賠款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相關規定,自然人獲得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的。
三、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第一條、第二條
四、拆遷補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的規定,個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青苗補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青苗補償費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79號)規定: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屬種植業的收益范圍,同時,也屬經濟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對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一次性安置費收入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三條
七、解除購房合同給予的補償
根據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20%,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新個人所得稅法出臺后,取消了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并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已明確將國稅函〔2006〕865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
因此,因房地產開發公司原因造成房地產開發工作延誤,不能按期交房的而解除合同,購房者個人從房地產公司取得違約金、賠償金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項
九、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是指納稅人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就按照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情況,具體特殊工種、因病、因公致殘等三種提前退休的情況。
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二項
十、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一條
具體操作方法,見稅務總局發布的《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政策百問百答》第21個問題: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該如何計稅?
答: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一次性補貼收入,不需納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
計稅時,按照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后的商數,先與當月工資合并查找稅率、計算稅額,再減除當月工資收入應繳的稅額,即為該項補貼收入應納稅額。
發放一次性補貼收入當月取得的工資收入,仍需要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繳稅。在年終匯算時,常按照稅法規定扣除基本減除費用。
舉例:李海2019年每月取得工資7000元。2019年5月李海辦理了內部退養手續,從單位取得了一次性內部退養收入10萬元。李海離式退休時間還有20個月,假定李海2019年度沒有其他綜合所得,可享受1名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如何計算李海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李海離式退休時間還有20個月,平均分攤一次性收入100000÷20=5000元;
2.5000元與當月工資7000元合并,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5000元,以其余額為基數確定使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5000+7000)-5000=7000,應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10;
3.將當月工資7000元加上當月取得的一次性收入100000元,減去費用扣除標準5000元,計算稅款(7000+100000-5000)×10%-210=9990元。
模擬計算單月工資應計算的稅款:(7000-5000)×3%=60元
內部退養應繳納的稅款為9990-60=9930元
4.李海2019年度取得內部退養一次性收入不并入當月外,其他月份另行累計預扣預繳稅款(7000×12-5000×12-1000×12)×3%=360元
5.李海2019年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9930+360=10290元
十一、個人轉讓股權取得的違約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規定: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十二、個人離職取得競業限制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4條中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中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競業限制補償金雖大多發生在解除勞動關系之后一定期限內的對勞動者的補償,但究其根本也是因原勞動關系而產生的一種附屬結果,從因果關系上來看,兩者存在內在邏輯上的從屬性,《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應于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其事實上也類似于工資性質,統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但在具體實操中有不同理解。
十三、個人終止投資取得的賠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的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十四、因專利權被使用而取得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