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辦理流程 (再次簡化后),“容缺辦理”和開具電子證明 (有限制條件)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流程簡化
近年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這種流通代理服務主體迅速發展。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是具備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接受國內外客戶委托,依法簽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依托綜合服務信息平臺,代為辦理包括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在內的綜合服務業務和協助辦理融資業務的企業。
為便利企業辦理退稅,9號公告明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在生產企業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后,無需報送《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發布)和企業代辦退稅風險管控制度,只需要留存與生產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等相關材料,即可為該生產企業申報代辦退稅。
值得注意的是,生產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風險管控制度等關鍵性資料,雖不用提交,但仍需要留存備查。如未按規定留存資料,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可能因不滿足外貿綜合服務政策適用條件,無法為生產企業代辦退稅,導致代辦退稅業務無法常開展。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如存在按規定應予追回退稅款情形,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未能按照規定履行其職責,且生產企業未能按規定將稅款補繳入庫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還應承擔連帶責任,補繳生產企業未能繳納入庫的稅款。
實務中,如果生產企業提供的代辦退稅開戶銀行、賬號或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號碼等發生變化,生產企業需要辦理備案變更。此時,根據9號公告規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只需將變更后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留存備查即可,無需重新報送該表。
實地核查容缺辦理有限額
推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是出口退(免)稅新政中的另一項重要舉措。
9號公告規定,對納稅人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以及變更退(免)稅辦法后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在防范騙稅風險的前提下,應在限額內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
具體而言,上述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的限額標準:外貿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自營出口業務)為100萬元;生產企業(含生產企業委托代辦退稅業務)為200萬元;代辦退稅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100萬元。在限額內實行容缺辦理,既加快了新辦出口企業的資金周轉效率,又能較好地防范退稅風險。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后,超過限額的部分需待實地核查通過后再行辦理退(免)稅。
例如,一戶外貿企業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金額為120萬元。按照9號公告關于在限額內推行容缺辦理的規定,外貿企業按照容缺辦理原則辦理退(免)稅的限額標準為100萬元。稅務機關經審核未發現涉嫌騙稅等疑點或已排除涉嫌騙稅等疑點的情況下,應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100萬元,超出限額標準的退稅款20萬元,則需在稅務機關實地核查通過后,再行辦理退(免)稅。
證明事項可開具電子證明
推廣出口退(免)稅證明電子化開具和使用,是9號公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納稅人申請開具9號公告所列舉的證明事項時,稅務機關為其開具電子證明,并通過網上渠道反饋。納稅人后續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涉稅事項時,僅需填報上述電子證明編號等信息,無需另行報送證明的紙質件和電子件。在疫情防控常態化的形勢下,這一惠企利民的舉措,有助于切實減輕企業辦稅負擔,推進退稅辦理進一步提質增效。
值得注意的是,9號公告推廣的電子化出口退(免)稅證明范圍有限制,具體包括《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中標證明通知書》《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納稅人提交上述證明的開具申請后,稅務機關為其開具電子證明,并通過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網上渠道向納稅人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