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增值稅 (的征與不征)
一、問題的提出:投資入股是否構成有償轉讓?
(一)案例引入
a公司欲以其持有的無形資產投資入股b公司,經評估無形資產作價3000萬元。b公司采用定向增發的方式,向a公司增發新股,增資完成后,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的賬面價值為3000萬元,本次交易中無現金給付。那么,a公司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的行為是否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呢?
(二)對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增值稅處理的不同觀點
1、屬于銷售無形資產,按一般規定處理
一種觀點認為,a公司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所規定的銷售無形資產,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理由是:一方面,投資入股后無形資產所有權由a公司轉移至b公司,另一方面,a公司取得b公司的股權就是取得了貨幣、貨物之外的其他經濟利益,即構成稅法定義的有償轉讓無形資產。a公司應當以其取得的股權價值確認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履行增值稅納稅義務。這一觀點也與國家稅務總局營改增政策解答一脈相承。
2、屬于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按視同銷售處理
另一種觀點認為,a公司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取得同等價值的股權,應當定義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適用視同銷售的規定征稅。這一論斷可以從《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尋找到依據,根據《實施細則》第4條,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視同銷售貨物。基于稅法內部體系的一致性,貨物和無形資產投資應當適用統一的稅收規則,因此,a公司將其自產的無形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b公司的行為,也應當參照貨物投資入股的相關規定,定性為單位向其他單位無償轉讓無形資產,適用視同銷售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第44條,按順序確定銷售額。
3、不屬于轉讓無形資產,不需要納稅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否定投資入股的有償性和轉讓性,投資和轉讓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行為,無論有償轉讓抑或無償轉讓,其落腳點依然是轉讓,不能涵蓋投資。基于民商法視角,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并不構成以資產換取股權,而是將資產注入標的公司從而創設股權。換言之,a公司取得股權是投資行為的法律后果,而非在公平市場環境下,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資產互換交易。基于稅法視角,在整個投資過程中,a公司僅取得同等價值的股權,并未取得額外的經濟利益,即無形資產的增值并未通過資產流轉實現,增值稅的征稅對象不存在。基于現行立法,財稅201636號文中《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以下稱《注釋》)指出,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由此可見,《注釋》也僅僅將銷售定義為轉讓,而并未將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納入銷售的范圍。投資和轉讓雖均伴有資產權屬轉移,但投資與轉讓不能作同一化理解。因此,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無需繳納增值稅。
(三)小結:爭議焦點在于投資入股是否構成稅法上的有償轉讓
上述觀點的分歧就在于投資入股與稅法上的有償轉讓是否能做同一理解,而這一問題的結論將直接影響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產生與否。
二、從營業稅到增值稅: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稅收政策變化
(一)營業稅時期: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一般不征營業稅
營業稅時期,無形資產轉讓屬于營業稅應稅行為,但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則存在特別規定,主要圍繞無形資產所有者是否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判斷投資行為是否應當課征營業稅:
1、若無形資產所有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其投資及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行為,均不征收營業稅。
2、若無形資產所有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承擔被投資公司經營風險,僅取得固定收入,該行為實質上脫離了投資入股的范疇,應當被認定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490號)規定的轉讓無形資產行為,征收營業稅。
事實上,國稅函發1997490號所規定的征稅條款本質上是一種反避稅。因為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凡取得普通股的,投資人必然是承擔投資風險的。如投資人通過取得優先股等方式,獲取保本、固定收益,在增值稅方面會定性為固定收益債券,適用貸款服務的相關規則課稅。因此,國稅函發1997490號所針對的是以投資入股之名行許可使用之實的避稅行為,并非本文所討論的一般情況。
(二)營改增后: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可稅性規定不明
營改增后,稅法并未就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可稅性進行明確規定,只能從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中得出結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1條,銷售無形資產由征收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其第10條、第11條進一步明確所謂銷售即有償轉讓,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那些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均為無形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其中,結合附件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納稅人提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可以免征增值稅。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在營改增后并未同步修訂,目前仍然使用2011年修訂的版本。前已述及,在《實施細則》中,對于貨物投資入股是按照視同銷售的規則課稅的。
(三)稅務總局官方答復: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屬于有償轉讓無形資產取得其他經濟利益
2016年5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就營改增后,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稅的問題作出明確解答。總局發言人指出,此次營改增的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了銷售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概念,即有償轉讓。有償的概念包括取得貨幣、貨物和其他經濟利益。與增值稅條例規定的有償是一個概念。這個基本規定實際上就解決了以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征稅的問題。投資入股一定有所有權轉移,同時取得股權就是取得了經濟利益,(計稅依據)很明顯,就是其取得的股權價值。
關于貨物投資入股適用視同銷售規定征稅,而無形資產投資則直接定性為有償轉讓按一般規定征稅的差異。總局發言人也作出了回應:對增值稅稅制的認識,需要一個過程。原來的增值稅條例形成于1994年,現在來看還是存在一些需要修的地方。這個問題就是其中之一。老的增值稅條例其實對有償轉移貨物所有權的‘有償’做出了原則性的表述,包括取得貨幣、貨物和其他經濟利益。其實‘有償’的概念已經涵蓋了貨物投資入股征稅的問題,取得股權就是取得了經濟利益。既然認識到了這個問題,在這次起草實施辦法的過程中,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問題就沒有單獨明確。因此,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四)小結:根據官方口徑,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原則上應當征稅,但符合條件的技術入股可以免稅
綜上所述,立足于現行有效的稅法規定和國稅總局的官方答復,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仍然屬于有償轉讓,應當以無形資產為節點,劃分技術類無形資產與非技術類無形資產,以技術類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符合條件的,可以比照技術轉讓,由納稅人依法履行備案程序而享有增值稅免征優惠。而非技術類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則按照一般規定,以納稅人取得的股權價值為計稅依據,承擔增值稅納稅義務。
三、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增值稅可稅性的法理分析
(一)從轉讓與投資的區別看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征收增值稅的不合理性
我國稅法未明確投資與轉讓的關系。事實上,投資不一定等同于轉讓:
其一,無形資產轉讓是指行為人依據法律上或事實上的處分權限,向相對方轉移無形資產專有權或許可使用權的行為,是一種自由市場環節下,當事人協商一致開展的交易,在法律屬性上系雙方法律行為。而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則是將無形資產注入標的公司,將資產形式轉化為股權的行為。投資行為并不發生在投資人和標的公司之間,而是投資人和原股東達成合意,實施的法律行為。即基礎法律關系并不建立在無形資產權屬的轉出方和受讓方之間,投資人和公司之間無同等市場主體地位,由于依照接受投資公司的股東數量可能涉及多方主體,無形資產投資在法律屬性上系一種多方法律行為。
其二,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32條就區別規定了向他人轉讓和作價投資兩種情形,也可見立法上不將投資與轉讓做同一理解。無形資產的轉讓首先受《科學技術進步法》等其他部門法規制,其稅收政策中使用的相關概念應當充分尊重其他部門法,不能任意改變投資、轉讓等基礎法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不能將所有權屬轉移行為統稱為轉讓。
其三,前已述及,對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10條、第11條做文義解釋,亦無法將投資涵攝進有償轉讓的范疇。
概言之,鑒于投資與轉讓的差異及現有立法的漏洞,將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認定為轉讓無形資產而征收增值稅并不合理。
(二)從營業稅政策看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征收增值稅的不合理性
如前所述,營業稅時期,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的納稅義務存在差異化處理的考量:無形資產所有人的納稅義務視其是否承擔接受投資方的經營風險而定。
而營改增后,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被納入增值稅應稅行為存在不合理性。目前,明確無形資產所有人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且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的財稅2002191號依然為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依然承擔著解釋稅法、細化稅收征管依據的功能。作為營改增過渡政策的財稅〔2016〕36號文件,新規定未明確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行為的納稅義務,不發生新法代替舊法的效力。營業稅政策和增值稅政策雖然分屬不同稅種,但結合營改增政策背景,兩稅種關于無形資產流轉稅部分本質上是一脈相承的,彼時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征收營業稅,現在也不應當征收增值稅。
(三)小結:應當參照營業稅政策對無形資產投資增值稅可稅性作區別處理
綜合上述分析,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行為的增值稅可稅性應當參照營業稅政策作區別處理:即針對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無形資產所有人,不予課征增值稅,而對不承擔被投資公司經營風險,僅取得固定收入的無形資產所有人,按照貸款服務依法征收增值稅。一方面,這是對增值稅征稅原理的還原,另一方面,這種制度設計減輕了無形資產研發者取得回報的過程中需要承擔的稅負成本,有利于促進無形資產投資,有利于調動無形資產研發的積極性,與國家科技強國戰略相呼應。
四、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增值稅風險的防范與應對
納稅人實施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行為應當重視其中的涉稅風險,提高對涉稅風險的防范意識,培育貫穿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風險規避及應對能力。
(一)在制定投資方案時應當考慮稅務因素
納稅人在制定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方案時,即應對自身的涉稅事項進行具體梳理、分析,不僅應當預先判斷行為是否合乎稅法規定,還應當確認所依據的法律文件是否被修訂或廢止,深挖涉及的稅種及估計相應的稅負,在此基礎上選擇是否實施投資和實施最優的投資方案。
(二)充分的盡職調查和稅負測算
接受投資的公司應當對其將要取得的投資無形資產進行充分盡職調查,了解無形資產是否存在法律權屬爭議,評估作價是否高估或低估資產價值,是否履行出資轉讓所必須的審核、批準或備案程序等內容。相應的,接受投資的公司也應當依據現行有效的稅法進行稅負測算,并據此開展與無形資產所有人的談判與協商。
(三)聘請專業的稅務律師
當事人可以在投資的各個階段聘請稅務律師。在投資方案制定階段,稅務律師能夠以其專業性給出投資方案,提示、修既有投資方案中的風險點,以保障當事人以盡可能小的稅負推進投資方案順利實施。一旦稅收風險已經轉化為現實責任的追究,稅務律師能夠介入稅務案件中,與稅務機關充分溝通,通過陳述申辯方式,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稅
2008年10月的解析
運用無形資產進行投資的相關稅務問題
無形資產投資,涉及到出資與受資雙方。出資方以放棄或部分放棄無形資產為代價取得業主權益,而受資方則在獲得使用該項資產時形成資本投入。
一、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的優勢
首先,可以緩解新辦企業和要求增資擴股的企業注冊資金不足的困難。一些想新辦企業的人,由于資金不足而難以開辦新公司時,可以用無形資產作為一部分注冊資金進行注冊,特別是一些高科技類的企業,更是如此;一些企業由于注冊資本過低,從而給企業的營銷工作帶來困難,希望增加注冊資本,但是又缺乏資金,這時就可以用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來解決這個困難。由于無形資產要在十年內逐年攤銷,因此,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將這些無形資產逐漸轉變成了資金。
其次,根據目前的政策,以個人擁有的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時,不需要納稅。無形資產投入企業以后,是在稅前進行攤銷的,從而減少了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減輕了企業的稅收壓力。
此外,技術資產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該企業的技術水平和技術力量,因此無形資產可以提升企業的形象。
二、無形資產投資的涉稅處理
現行稅收法規規定:轉讓無形資產,即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取得的收入,應征收營業稅,也應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對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征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的規定是不同的。
1、公司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
(1)關于營業稅問題。
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以各種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行為,不屬于轉讓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即不征營業稅。但對投資者以無形資產投資獲得的股權轉讓,仍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所謂投資入股是指無形資產所有者以無形資產投資后是否參與合資企業的稅后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而言。如果是按銷售額或營業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應得轉讓費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擔投資經營風險,則不屬投資入股,而屬于轉讓無形資產,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2)所得稅
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如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其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的增值部分,視同轉讓所得納入應稅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稅;其公允價值小于其賬面價值部分視同轉讓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對外投資時,該無形資產存在增值或者評估增值的,就該增值部分應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至于評估及投資時的賬務處理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1)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①評估價值>賬面價值時
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賬面價值+相關稅費)
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遞延稅款(評估價值-賬面價值)×稅率
②評估價值≤賬面價值時
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賬面價值)
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2)如果企業執行舊的會計制度
①評估增值時
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公允價值)
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遞延稅款(公允價值-賬面價值)×稅率=稅金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賬面價值-稅金)
②評估減值時
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公允價值)
營業外支出(賬面價值-公允價值)
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2、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
(1)關于營業稅問題。
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同樣符合該文件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因此對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行為,不應征收營業稅。
(2)關于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2005-4-13)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之規定,對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增值部分,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在轉讓該項股權時,其作為轉讓收入抵扣價值的財產原值,只能以評估前的價值為標準,而不能以評估增值的價值為標準。事實上意味著,個人所得稅合法地遞延至轉讓股權時再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