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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實施后建筑行業 (的涉稅變化)

  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相較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原規定,細節上變化較多。本文從實操層面,主要梳理印花稅法實施后對建筑行業的涉稅變化。

  一、納稅地點得以明確

  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沒有條款明確印花稅的納稅地點,缺失了實體法的一個重要稅法要素。對于工程施工方,機構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都有征稅權,然而都沒有對應的稅收法律法規的依據。

  印花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納稅人/特定合同納稅地點單位機構所在地個人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居住地不動產產權轉移不動產所在地

  建筑企業異地施工的,在2022年7月1日及其后簽訂的應稅合同,只應在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此不再有征稅權,但納稅地點要素屬于實體法內容,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對2022年6月30日及其前簽訂的,仍有征稅權。

  二、計稅依據更趨合理

  1.同一憑證,多方當事人全額計稅原則(已廢止)。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如,某eod合同實施主體甲公司,與中標的工程總承包方(聯合體成員乙、丙、丁公司)簽訂總價款50億元,甲乙丙丁四方簽字各持一份。不考慮其他因素,甲乙丙丁各自全額貼花50×0.3‰=150萬元,四方累計要繳納印花稅600萬元。

  2.同一應稅憑證,多方當事人各自計稅原則。

  印花稅法第十條規定,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按上例,依照印花稅法計稅原則,甲公司繳納150萬元,乙丙丁三方合計繳納150萬元。

  3、同一應稅憑證未列明各自金額的,平均分攤原則。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同一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中涉及兩方以上納稅人,且未列明納稅人各自涉及金額的,以納稅人平均分攤的應稅憑證所列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確定計稅依據。

  按上例,只列明總價款,未分別列明乙丙丁各自涉及金額的,乙丙丁三家公司平均分攤確定計稅依據(50/3),甲公司的計稅依據仍是50億元。

  4、計稅依據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印花稅法第五條規定,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列明之處,僅指在應稅合同上列明。在發票、會計賬簿上的列明,不屬于印花稅法所規定的的列明。

  列明方式,應列明增值稅稅款。如僅列明稅率,未列明增值稅稅款的,有不被認可列明的涉稅風險。

  列明稅款,是本環節按不同計稅方式確定全部的增值稅稅款,不一定是本環節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如,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的建筑服務,列明的是簡易計稅3%的全部稅款,不是扣除分包款計算的應納稅額。

  如,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的建筑服務,列明的是一般計稅13%的全部稅款,不是抵扣進項稅額之后計算的應納稅額。

  如,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筑服務,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在合同上列明稅款享受免征的,也不包括在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中。

  列明時間,簽訂合同時未列明稅款,事后簽訂補充協議列明稅款,但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有被不認可扣除事后列明稅款計征的涉稅風險。

  列明錯誤,合同上增值稅稅款列明錯誤的,允許重新確定,多退少補。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因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導致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減少或者增加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調整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重新確定應稅憑證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調整后計稅依據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調整后計稅依據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5.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的,允許變更應稅憑證并以變更后金額計征,多退少補。

  施工項目合同竣工后,經審計等審減的,如不變更合同等應稅憑證的,仍按審減前的金額計征。

  思考:與合同金額不一致的經雙方簽字確認的工程結算書,或者雙方認可的審減的審計書等,是否屬于應稅憑證的變更?

  三、建設工程合同稅目更顯規范

  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印花稅法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建設工程合同,按價款的萬分之三計征,未再單獨列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稅目,名稱同民法典。

  民法典合同編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勘察、設計合同印花稅稅率,由萬分之五下降為萬分之三。

  來源:稅白天下作者:羅老師


  2017年9月的解析

七個案例全解房地產行業涉及到的印花稅政策

  印花稅通常是財稅人員眼中的小稅種。但對于房地產企業而言,除了零星的費用支出外,大量經濟活動都需要通過簽訂合同來完成。這就需要財稅人員熟練掌握印花稅相關政策,準確判斷各項合同是否屬于應稅憑證以及適用哪一稅目計征印花稅。筆者就房地產行業常見合同為例,解析印花稅相關政策。

  案例1:甲地產公司2017年與a銀行簽訂周轉性借款合同。合同規定,年度內借款最高限額為1000萬元,由甲地產公司隨借隨還。甲地產公司當年1月份借款500萬,4月份歸還400萬;8月份借款600萬,11月份借款100萬,12月歸還800萬。甲地產公司分別按照500萬、600萬、100萬按借款合同稅目計算繳納印花稅。

  分析: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30號)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以后,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因此,甲地產公司應按借款合同稅目和1000萬元的最高限額計稅貼花。

  案例2:甲地產公司分別與四家中介機構簽訂了《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審計業務約定書》、《稅務咨詢合同》、《資產評估合同》。簽訂合同的當月,甲地產公司按技術合同計算繳納了印花稅。

  分析:《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34號)明確,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的合同不貼印花。因此,甲地產公司簽訂的上述合同不需要計算繳納印花稅。

  案例3:甲地產公司與b工程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簽訂《a地產項目一標段樁基檢測技術服務合同》,甲地產公司按照技術合同稅目計算繳納了印花稅。

  分析:《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34號)明確,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因此,樁基檢測服務作為一般性的技術檢測服務,屬于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舉的加工承欖合同中的測試,甲地產公司應按加工承攬合同計征印花稅。

  案例4:甲地產公司與c工程監理公司簽訂了《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甲地產公司按照加工承攬合同稅目計算繳納了印花稅。

  分析: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全稱叫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也簡稱為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明確,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因此,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不貼印花。與工程監理合同類似,招標代理合同也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案例5:甲地產公司與d經紀代理公司簽訂了《商品房委托銷售協議》,該協議約定,由該公司按照甲地產公司規定的銷售價格進行商品房銷售。甲地產公司按照加工承攬合同稅目就該合同計算繳納了印花稅。

  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明確,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因此,甲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委托銷售協議》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案例6:甲地產公司與e工程公司簽訂《變配電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額2200萬元。甲地產公司按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稅目和合同金額計算繳納了印花稅。工程完工后,該工程實際結算工程款項2400萬元。甲地產公司就200萬元補繳印花稅1000元。

  分析:《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明確,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案例7:甲地產公司與f工程技術咨詢中心簽訂了《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合同》,合同金額20萬元。甲地產公司按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算繳納了印花稅。

  分析:《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施工圖審查合同不屬于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因此,施工圖審查合同不需要計算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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