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服洗衣 (費涉稅簡析)
一、增值稅問題
1.甲公司可取得生活服務-居民日常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文件未規定居民日常服務不得開具專票。
財稅〔2016〕36號規定,居民日常服務,是指主要為滿足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務,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慶、養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發、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服務。
2.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要有:
①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稅銷售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②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稅銷售適用免稅規定的;
③國稅函200990號,銷售舊貨、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享受3%征收率減按2%的);
④財稅〔2016〕36號,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⑤財稅〔2016〕36號,經紀代理服務中,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⑥財稅〔2016〕36號,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⑦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不征收增值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⑧財稅〔2016〕36號及財稅201647號,在部分差額納稅的規定下,扣減的差額部分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勞務派遣、人力資源外包、旅游服務等);
⑨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
⑩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出口貨物勞務除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外,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稅函2009456號,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稅發〔2006〕156號,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3.甲公司取得居民日常服務的專票不得抵扣。
財稅〔2016〕36號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居民日常服務不得抵扣,主要是基于該項服務與個人消費難以劃分及便于征管的考慮,但對部分納稅人確需用于生產經營的略顯不公平。
比如,一般計稅的酒店,床單桌布等由第三方集中提供的清洗,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酒店自行購置洗衣設備及材料的,可以依規抵扣。
二、企業所得稅問題
1.是否準予稅前扣除?
甲公司承擔的工作崗位上統一著裝的洗衣費,是在生產經營中為取得收入直接相關、必要常的支出,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常的支出。
2.是否屬于福利費支出?
國稅函20093號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公司規定的工作崗位必需的著裝清洗,不同于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補貼,其實質是經營中的常支出,不應屬于福利費范疇。
3.是否屬于勞保支出?
如果是在強油污、有輻射等工作崗位的,其工裝的清洗費可屬于勞保支出。當然,界定為勞保支出,不影響稅前扣除的確定,只是得以與福利費支出的區別。
三、印花稅問題
對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洗衣服務,有可能涉及的是買賣合同、承攬合同。
1.不屬于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指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與不動產相對。
服務不是物,不屬于動產。因此,清洗服務不屬于買賣合同規定的范疇。
2.不屬于承攬合同。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填寫說明,承攬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
《民法典》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筆者認為,清洗服務不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不屬于承攬合同規定范疇。
3.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印花稅法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