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及其他商業保險關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 (得稅的區別)
一、企業所得稅
1、補充醫療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補充】除財稅200927號的要求外,各地方稅務局也有不同的補充要求,例如浙江省的《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浙財稅政字200915號)及其他相關規定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序號需滿足的條件a必須是企業在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礎上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支出b企業辦理的補充養老保險必須是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之后且符合其他規定條件才能享受的;c企業辦理的補充醫療保險必須用于參保人員的醫療性支出。d必須是經國家批準從事養老保險(年金)的商業保險公司;e補充養老保險費應計入個人賬戶
2、其他商業保險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補充】準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
序號可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備注政策文件a財產保險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六條b人身意外保險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常見的因公出差意外險包括隨票按次購買和按年統一購買,按規定隨票按次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費準予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一條c為特殊工種職工購買的人身安全保險費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扣除。特殊工種:職工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人員。《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d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
案例分析:
某企業2021年營業收入9000萬,成本3000萬,管理費用900萬,銷售費用800萬,工資薪金總額1000萬,其中企業年金120萬,為非特殊工種的員工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30萬。
該企業2021年的年金扣除限額=1000萬*5%=50萬,不可稅前扣除120萬-50萬=70萬,購買的團體意外險也不可稅前扣除,故在2021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需要納稅調整增加70萬+30萬=100萬元。
二、個人所得稅
1、補充醫療保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依據《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而補充醫療保險并不屬于《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列明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項目。故補充醫療保險應計入員工工資薪金總額中計征個人所得稅。
2、補充養老保險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企事業單位為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年金(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暫緩繳納個人所得稅,年金個人繳費部分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并由單位代扣代繳。
【補充1】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確定標準有差異,具體為:
年金計稅基數確定標準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各地每年度的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請查詢當地統計局或人力和社會保障局,例如根據杭州市統計局2021年杭州市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146701元,杭州市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84906元。
【補充2】根據《財政部稅政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問題答記者問》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其中,補充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企業年金主要針對企業,是指根據《企業年金辦法》(中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36號)規定,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職業年金主要針對事業單位,是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規定,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3、商業健康保險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補充】根據《財稅〔2017〕39號》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條款(具體請自行搜索此文件附件)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序號需符合的條件a健康保險產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b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c醫療保險保障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范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d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e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于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三、綜述
筆者綜述:對于企業所得稅,為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稅前扣除,其他商業保險除特定的幾種商業險以外均不可稅前扣除;對于個人所得稅,補充醫療保險需要并入員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年金單位繳費部分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繳費部分在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4%的限額內扣除,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按照2400元/年限額稅前扣除。以下表格列示區分:
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及商業保險關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區別
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其他商業保險企業所得稅是否可稅前扣除是除一些特定商業保險外,其他不得扣除。稅前扣除標準為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稅前扣除個人所得稅是否可稅前扣除否,計入員工工資薪金總額中計征個人所得稅是是稅前扣除標準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暫緩繳納個人所得稅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年金個人繳費部分,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