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四個易混淆的個人 (所得稅所得)
一、營銷業績獎勵
區分要點:
個人屬于雇員or非雇員
政策規定
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
二、董事費、監事費
區分要點:
是否在公司任職、受雇
政策規定
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屬于勞務報酬性質,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
三、在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
取得的收入
區分要點:
是否屬于任職、受雇
是否以圖書形式出版作品
政策規定
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
四、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支付的相關消費性支出及財產性支出
區分要點:
是否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
政策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