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下的“其他所得”,合法還是不合法?(個人所得稅法)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7號)的附件第19項、第50項、第56項、第82項,分別保留了涉及“其他所得”的四個文件,繼續有效和執行。下面我們來看一下是那四個文件: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三條第一款:“對于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三條:“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4、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第一條第二項第三小項第二段:“對個人達到規定條件時領取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其他所得”項目。”
在原個稅法下,一共有十一項“其他所得”,這十一項“其他所得”目前是廢止還是繼續有效,稅務總局沒有進行明確。這次以“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為由,明確上述四個文件繼續有效,讓人產生了如下疑問?
1、如果稅總只是認為這四個文件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而“其他所得”的內容仍然待定,應該進行明確。在沒有明確的情況下,可以認為這四個文件中的五項“其他所得”繼續有效,這是一個常的邏輯。
2、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中沒有“其他所得”這個項目,自然也沒有規定“其他所得”的稅率是多少。在上述個別文件中,雖然也提到了“其他所得”應該執行的稅率,但在個人所得稅已經立法的背景下,稅率只能由法律來進行規范,財稅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是沒有這個權限的。
3、在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其他所得”在法律上已經沒有名分了,然而稅總卻仍認定它繼續存在,那以什么身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