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應稅所得中的應稅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的扣除體現(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規定:
四、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個人轉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稅額,在計算轉租所得時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總結: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免稅收入是不扣減增值稅,如果是應稅增值稅,其附加稅費是可以扣除的。
樣本2: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勞務報酬的個稅
三、關于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政策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扣繳義務人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傭金收入時,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
總結:收入為不含增值稅,同時允許扣除增值稅的附加稅費處理。
困惑之處:個稅法并沒有提到附加稅費的計稅扣除
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扣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其中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這其中包括的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的服務行為,其中涉及有增值稅的應稅行為。
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總結:大家可以發現,這里一點也沒有附加稅費的扣除之類的提法,難道前面二個樣本是特例規定嗎?
增值稅免稅:優惠進一步升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總結:這兒其實有一個專業人想破解的理念障礙,即自然人為何要能套上小規模納稅人的優惠,在我們的習慣性思維中,從來沒有提過小規模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其實說白了,就視為小規模納稅人看待與處理的。
免稅的標準提高了,但是這只是表面上的,上面提到的是10萬元的月底銷售額,這是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且是小于等于10萬元的分界點規定。但是對于按次的,對不起了,只是可憐的按次或日最高500元的標準,這不是上面提到的幾項應稅行為的“陷阱”嗎,基本上都是超過這個標準的,沒有辦法,超過就是應稅行為。
那么應稅行為,計繳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個稅計算中沒有依據可以不含或扣除啊!!!
悄悄的規定:納稅申報表的填寫說明來解釋
在個稅納稅申報表中有過相應的欄次列示,是列示在其他扣除項下的,與財產轉讓原值等寫在一起,但只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中的填寫說明解釋的比較明確:
“允許扣除的稅費”:填寫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稅費。
①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時,填寫勞務發生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可依法扣除的稅費。
②納稅人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填寫提供特許權過程中發生的中介費和實際繳納的可依法扣除的稅費。
③納稅人取得財產租賃所得時,填寫修繕費和出租財產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可依法扣除的稅費。
④納稅人取得財產轉讓所得時,填寫轉讓財產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可依法扣除的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