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運營環節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信托運營)
舉例來說,在信托計劃運營期間,信托計劃向委托人募集的資金按照合同約定放款給融資人,借款周期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約定每半年付息一次。融資人作為借款方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本期應在2019年6月30日支付第一期貸款利息1000萬元,但實際只支付了應付利息的20%,也就是只有200萬元。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收入方應根據合同約定的付息日期(結息日)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合同約定的結息日(6月30日),無論利息是否實際收取,都要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信托計劃管理人應按照全部1000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適用3%簡易征收率。
上例第一筆利息,此前已經按照上一自然段中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確認了增值稅納稅義務。但是借款人由于總總原因,第一筆利息一直沒有支付到賬。2019年12月31日,應收第二筆利息到期,但此前第一筆利息已經逾期超過90天(實際逾期時間更長),那么信托運營環節是否要對第二筆利息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呢?
由于信托計劃的管理人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屬于金融機構。信托計劃應向借款人收取的逾期利息,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三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在第一筆逾期利息已經滿了90天的情況下,第二筆利息屬于第一筆利息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可以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時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我們再將舉例稍微復雜化一些!假設信托公司經過稅務備案,可以適用該項優惠政策。此時,信托公司將信托計劃募集的資金全部借給了一家房地產公司,借款期限是2年(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利率12%。每月利息在當月20日收取)。2018年1-12月的利息全部如期常收取,這12筆利息均不屬于逾期利息。但自2019年后該房地產公司開始出現財務困難,在這樣的艱難當中,2019年1、2、3這三個月均常收取利息,這三筆利息也不屬于逾期利息。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未能如期收取,信托公司仍按照現行政策繳納增值稅,由于沒有回款資金,信托公司用固有財產墊付了4月20日這筆應收未收利息(也是第一筆逾期利息)對應的增值稅及其附加;2019年5月20日和6月20日也的利息未能如期收取,信托公司也是同樣處理。這里的5月和6月的應收未收利息屬于第二筆、第三筆逾期利息。
2019年7月20日的這筆利息,也同樣沒有收到利息,該筆利息屬于第四筆逾期利息。此時,距離第一筆或者第一次利息逾期(4月20日那筆)已經滿90天,那么7月20日的這筆未收利息可以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如果其后的利息(8月20日、9月20日等)也沒有收到,可以進行同樣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