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申報個稅需注意(工資薪金所得)
境內外同時取得收入咋計稅
35號公告明確了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的納稅義務判定原則。針對在境內、境外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任職的無住所個人,其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式從“先稅后分”變為“先分后稅”。
35號公告規定,首先對無住所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進行分攤,以確定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由于不需要合并境內、境外的所得去查找適用稅率,“先分后稅”較原來“先稅后分”方法計算出來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的稅率更低。也就是說,按照35號公告規定,無住所個人的最終稅負降低。
假設美國a公司廣州代表處的美國籍首席代表約翰每月會在廣州工作2天,其他時間在美國a公司工作。約翰的月度工資薪金所得為5萬元人民幣(假設個人所得稅由其自行負擔)。按照原來的規定,2018年12月,約翰應納稅所得額=50000-5000=45000(元),適用30%的稅率,對應速算扣除數為4410,約翰2018年12月應納稅額為(45000×30%-4410)×2÷31=586.45(元)。
按照新的“先分后稅”規定,約翰2019年1月的應稅收入為50000÷31×2=3225.81(元),低于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也就是說,按照35號公告規定,在現有的收入水平下,約翰每月無需納稅。
取得數月獎金收入咋申報
35號公告規定,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數月獎金,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并,單獨計算當月收入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當月數月獎金應納稅額=〔(數月獎金收入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需要注意的是,該計稅方式一個公歷年度內只能使用一次。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式則有所不同: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選擇以獎金全額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舉例來說,中國香港籍個人梁小姐自2017年開始全職在深圳公司工作,但定居于香港,工作日每日往返于深港兩地,周末經常回內地休閑、消遣(個人所得稅由其自行承擔)。
若按照原來的判定標準,梁小姐2019年為居民個人;但根據《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的判定標準,梁小姐2019年在中國境內的居住天數小于183天,為非居民個人。
若梁小姐在2019年末取得由深圳公司支付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以每年15萬元或每年30萬元為例,分別比較一下其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稅負差異:
若梁小姐2019年末獲得15萬元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其為居民個人情況下,獎金總金額除以12后適用2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410,當年應納稅額為150000×20%-1410=28590(元);若其為非居民個人,獎金總金額分攤6個月后,適用2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410,當年應納稅額為〔(150000÷6)×20%-1410〕×6=21540(元)。
若梁小姐2019年末獲得30萬元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其為居民個人情況下,獎金總金額除以12后適用2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410,當年應納稅額為300000×20%-1410=58590(元);若其為非居民個人,獎金總金額分攤6個月后,適用3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4410,當年應納稅額為〔(300000÷6)×30%-4410〕×6=63540(元)。
從上面的例子不難看出,按照35號公告,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獎金計稅方式相比,哪個更為優惠并不是絕對的。從稅務優化的角度,企業和無住所個人可將獎金的實際稅負與工資薪金所得的實際稅負綜合納入考慮,并合理地安排境內外居住與工作天數。
境內居住計劃有變咋處理
35號公告出臺前,在境內工作的無住所個人及相關企業都很糾結:究竟應按居民申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還是按非居民申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5號公告發布后,這一問題迎刃而解。
35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并據此計算繳納稅款。實際情況與預計情況不符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非居民個人,因延長居住天數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但該個人在當年離境且預計年度內不再入境的,可以選擇在離境之前辦理匯算清繳。
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因縮短居住天數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在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按照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需要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
無住所個人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境內居住天數累計不超過90天,但實際累計居住天數超過90天的,或者對方稅收居民個人預計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但實際停留天數超過183天的,待達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終了后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就以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應納稅款,并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