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和非企業性單位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暫行條例)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印發)第3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四條等規定,自然人(即其他個人)可以適用《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的落實文件中作出特殊規定的除外。
2.非企業性單位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優惠政策?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第三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四條等規定,未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非企業性單位可以適用《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的落實文件中作出特殊規定的除外。
3.房地產交易涉及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納入減征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