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增值稅減稅新政指引(增值稅減稅)
一、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月銷售額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計算月(季)銷售額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月(季)銷售額包括納稅人發生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的合計銷售額(包括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免稅銷售額、出口免稅銷售額)。計算月(季)銷售額不再區分營改增應稅項目和原增值稅應稅項目。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合并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合并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其銷售不動產取得銷售額按現行規定申報納稅。
(三)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二、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選擇納稅期限有何具體要求?
小規模納稅人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選擇在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任何時間點,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選擇納稅期限。納稅人自選擇納稅期限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不得再變更納稅期限。
如,按月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在2019年4月選擇按季申報,那么從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31日不得再變更為按月申報,2020年可沿用按季申報或任一時間點再選擇按月申報。
2019年5月新辦小規模納稅人,首次選擇按月申報,則2019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變更為按季申報,2020年可沿用按月申報或任一時間點再選擇按季申報。
三、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的稅款應如何處理?
(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二)代開普通發票: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四、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發生異地預繳稅款業務時應如何處理?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4號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這里所稱的“銷售額”與預繳稅款時的計稅銷售額口徑一致,有扣除項目的為差額后不含稅銷售額。
五、納稅人在經營地預繳或者因自開、代開發票預繳的增值稅,符合退稅條件的,如何申請退稅,需提供哪些資料?
小規模納稅人符合4號公告規定退稅條件,可向增值稅稅款預繳地或繳納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并提供以下資料:
1.《退(抵)稅申請表》一式4份;
2.完稅憑證原件。
根據不同退稅情形,納稅人應再分別提供對應資料:
1.屬于公告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提供《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2.屬于公告第八條規定情形的,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或者按規定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原件。
3.屬于公告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提供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復印件。
特別需要提示的:納稅人銀行賬號發生變更等特殊情況,應一并需提供書面說明、指定接受退稅的銀行賬號資料各1份。
六、免稅標準調整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的填報規則有哪些變化?
納稅人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時,應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差額部分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中。
稅屋提示——被遮擋部分為“銷售額”
七、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免稅標準有何變化?
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八、免稅標準調整后,保險企業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操作有何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