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是權責發生制還是收付實現制?(權責發生制,收付實現制)
在《辦法》發布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進行稅前扣除是沒有爭議的。
在《辦法》發布后,《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p>
《辦法》第四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
《辦法》的第二條和第四條兩次提到“支出實際發生”的概念,有部分觀點據此認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是按照收付實現制來進行的。
應該說,這種理解是有問題的。
關于支出實際發生這個概念,不是一個新鮮詞。《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就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以,稅前扣除要求支出實際發生,并不代表是按照收付實現制進行扣除,稅前扣除的基礎仍然是權責發生制。
例如:某公司2018年7月購買了一項咨詢服務,服務已全部完成,取得對方2018年7月開具的咨詢費發票10000元,同時計入管理費用科目10000元,未實際支付。直到2019年5月1日,才將這筆咨詢費支付給對方,那這筆咨詢費應該在哪一年扣除呢?
毫無疑問,當然在2018年扣除,雖然2019年付的款,但費用實際發生在2018年,應該屬于2018年的費用,這就是權責發生制。如果是收付實現制,就應該在2019年扣除,但查遍企業所得稅所有的法規,從未提及收付實現制這個概念。所以,企業所得稅按照收付實現制進行稅前扣除是部分人的錯誤解讀,沒有任何依據。
那稅總規定“支出實際發生”又怎么理解呢?這是為了有效防止有些企業鉆稅法空子。例如,有些企業的一些業務并未實際發生,只是取得了發票,款項也未實際支付,這種情況就違反了真實性原則,不予稅前扣除。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業務是真實的,發票也已取得,但因各種原因暫時還未付款,但這個錢早晚是要付的,只要在匯算清繳前或稅務檢查前支付,在業務發生的當年扣除都是沒有問題的。假如在匯算清繳前尚未支付,匯算清繳后稅務檢查前也未支付,稅務檢查人員可能會要求補稅,并加收滯納金等。
那是不是所有的稅前扣除都按照權責發生制來進行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币簿褪?,按照權責發生制扣除有例外情況。
例:a企業向b企業借款1億,借款期限3年,自2016年—2018年,合同約定3年后一次性還本付息,年利率為10%,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a企業2016—2018每年計提1000萬的利息并在稅前扣除,2018年末,a企業向b企業一次性歸還本息合計1.3億元。試問,企業的做法符合稅法規定嗎?
從表面上來看,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扣除,支出也已實際支付,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第一款:“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的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按照合同要求,在首次支付利息時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