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手續費學習要點(代扣代收代征稅)
“三代”法律依據及其內涵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依據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的規定,委托代征規定依據是稅務機關根據《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
代扣代繳是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從支付給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代收代繳是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向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并向稅務機關繳納的行為。
委托代征是出于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愿、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手續費支付比例和限額
(一)代扣代繳
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有兩層含義:法律、行政法規明確沒有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對于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
依據《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版)》相關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個稅法當中的扣繳義務人取得扣繳稅款的手續費,按規定比例執行,不受最高限額限制(單個扣繳義務人)。個稅法當中的工資薪金平時由扣繳義務人采用“預扣預繳”方式,匯算清繳并入綜合所得由納稅人申報完成——個稅法當中的工資薪金“預扣預繳”是代扣代繳的另一種形式,是該階段扣繳義務人支付工資薪金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從支付給負有納稅義務的雇員收入中扣留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
(二)代收代繳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車輛車船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3%支付手續費。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委托加工消費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委托受托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續費。關聯關系依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確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其他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
(三)委托代征
稅務機關委托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代征船舶車船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5%支付手續費。
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代征車輛購置稅,稅務機關按每輛車支付15元手續費。
稅務機關委托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額100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委托有關單位代售印花稅票按不超過代售金額5%支付手續費。
稅務機關委托郵政部門代征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3%支付手續費。
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代征農貿市場、專業市場等稅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異地繳納的稅收,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5%支付手續費。
溫馨提醒
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應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情況,并以此作為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依據。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內扣繳義務終止或代征關系終止的,應在終止后3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手續費申請資料,由稅務機關辦理手續費清算。
“三代”手續費增值稅爭議
對于扣繳義務人、代征人取得的手續費是否征收增值稅,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是主張征收增值稅,按照營改增的經紀代理服務項目征收,適用稅率為6%。理由是,營改增后的經紀代理服務中沒有明確列舉稅款扣繳行為,存在“等”的情形,不屬于列舉范疇,可以包括其他相應情形。取得扣繳手續費,說明扣繳行為屬于有償的代理行為,可以納入經紀代理服務范疇。
二是主張不征收增值稅,開具零稅率增值稅發票。理由是:代扣代繳屬于一種法定義務,是非經營性活動,無論是否有報酬,扣繳義務人都必須履行,取得的手續費是帶有獎勵性質的財政撥款。實務當中,不少省份對扣繳義務人取得該項手續費征收增值稅。
筆者觀點
扣繳人義務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是法定義務,且沒有選擇余地,該行為不具有獨立經濟活動屬性;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的,會受到《稅收征管法》等相關法律處罰,對該法定義務取得收入征收增值稅有些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