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稅收入需要價稅分離嗎?(不征稅收入)
企業收到政府補助形成的不征稅收入,其中用于支出購買的進項稅,可以抵扣銷項稅額,那么該進項稅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嗎?
案例
稅豐公司收到政府的技改資金1160萬元,用于購買設備,形成固定資產1000萬元,進項稅160萬元。該政府補助符合財稅2011年70號文件的不征稅收入的條件,稅豐公司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會計分錄:
收到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 1160
貸:遞延收益 1160
購買設備:
借:固定資產 1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60
貸:銀行存款 1160
該設備分10年折舊,無殘值,則每年計提折舊:
借:制造費用 100
貸:累計折舊 100
每年攤銷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116
貸:其他收益 116
說明:
10年合計計入其他收益1160萬元,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10年合計計入折舊費用1000萬元,做納稅調增處理。即:稅豐公司收到政府補助1160萬元,其中1000萬元形成了固定資產并折舊計入費用;其中160萬元支付了購買設備時的增值稅。
問題:
此處的160萬元進項稅,可否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稅務處理?
解析:
不征稅收入形成的進項稅,可以抵扣銷項稅,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嗎?我們首先仔細研究以下不征稅收入的相關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70號文件)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以上條款,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只要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且未發生在5年(60個月)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政府部門的情況,即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結論:
案例中,稅豐公司收到政府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且在5年內發生了支出,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包括用于支出進項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