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一理減稅降費的疑難問題(免征增值稅)
從2019年1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1.增值稅免稅銷售額不是增值稅起征點。
2.增值稅起征點,適用范圍限于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但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3.增值稅免征額,適用于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非企業性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4.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5.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6.適用免稅銷售額的范圍,不包括按次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
7.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8.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的規定,可以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
除此之外的自然人,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常征稅。
對于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二、關于一般納稅人轉登記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誰可以申請轉登記?
1.現有的一般納稅人,只要符合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連續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這一個標準,就可以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包括營改增納稅人和非營改增納稅人。
3.包括原來銷售額超標準被強制登記的一般納稅人,也包括原來自愿申請
登記的一般納稅人。
4.包括2018年已經申請過一次轉登記后,因為銷售額超過標準又被強制登記的一般納稅人。
(二)累計銷售額如何確定?
1.這里的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當然也包括免稅銷售額。
2.如果是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按差額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3.如果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累計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條件。
(三)后續事宜
1.如果某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3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轉登記日下期起連續12個月(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期間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要按照規定重新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后,如果符合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條件,自行或者按要求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即使符合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的條件,在2019年度內不得再次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即,2019年的轉登記機會,只能有一次。
三、關于小規模納稅人開票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自開專票
1.目前允許自開發票的范圍為:將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等8個行業。
2.已經納入自開票范圍的小規模納稅人,不管月銷售額是否超過10萬元,都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選擇自開專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4.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5.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的增值稅開票系統。不論是否在自開專票試點行業之內,都可以繼續自開專票。
6.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票銷售額,要計算應納稅額繳納增值稅。該部分專票銷售額不享受月銷售額10萬以下免稅政策。如果想享受增值稅免稅,需要將原已經開具的專票全聯收回或者紅字沖銷。
7.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二)使用開票新系統
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原則上不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推行范圍。主要原因是為了不增加納稅人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