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擬出臺的職工教育經費管理新規(教育經費財務管理)
修改建議:
《中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第六十七條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并依法給予處罰。建議在本條立法依據中明確《中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作為依據,并考慮財務管理規范與就業促進法相關條款的對接。
一、本通知所稱職工教育經費,是指各類法人企業按照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專項用于提高職工素質和能力所需教育和培訓支出的費用。
本通知所稱職工,是指在本企業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部人員,包括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臨時工、勞務派遣人員,不包括離休、退休人員。
修改建議: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三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式任命的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建議明確職工教育經費對應的職工范圍不包含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式任命的人員。
二、企業應當根據本通知制定符合本企業實際的職工教育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明確計提方式、提取比例、開支范圍、受益對象、費用標準、監督審計、管理責任等,報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內部決策機構(以下統稱內部決策機構)批準。
企業內部非法人分支機構業務、地區等差異較大的,總部可以授權分支機構根據自身情況制訂職工教育經費財務管理制度,報總部按規定程序批準執行。
三、企業可以根據實際管理需要,選擇以下任一方式計提職工教育經費:
(一)以上一年度實際發放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年初一次性計算提取。
(二)以上一年度實際發放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逐月計算提取。
上述計提方式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
修改建議: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七條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既然會計準則已經明確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予以確認,方法一的計提是建立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比如某個年度剛剛開始的時間,明顯與準則精神不符,建議按照方法(二)提取。或者為了簡化企業財務會計處理,將第三條修改為:
三、企業可以根據實際管理需要,選擇以下任一方式計提職工教育經費:
(一)以上一年度實際發放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逐月在月末計算提取。
(二)以上一年度實際發放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逐季度在季度末計算提取。
上述計提方式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
四、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年度提取比例在1.5%-8%范圍內確定,且不得隨意變更。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連續三年(會計年度,下同)出現赤字或者結余的,管理層應當提請內部決策機構批準提高或者降低提取比例。調整后的比例不得低于1.5%,可以高于8%但不得導致企業出現虧損。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年初結余高于上一年度實際發放職工工資總額8%的,當年不得提取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連續兩年凈利潤為負的,可以暫停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直至凈利潤為時再恢復提取,暫停期間的職工教育經費不再補提。
五、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從當期管理費用中列支,作為應付款管理,嚴格按制度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要求企業將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上交或者劃轉。
修改建議:
參照前述《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七條規定,企業按規定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應負債,將計提的職工教育經費作為應付職工薪酬管理,而不是籠統地要求按照應付款管理。
六、企業可以通過內部培訓,委托關聯企業,委托院校或第三方教育機構,鼓勵職工個人取得職業培訓和學位學歷證書等方式開展職工教育培訓,由此發生的下列費用從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中開支:
(一)師資費,指培訓師的講課費、課程開發費、課件制作費、食宿費、交通費等。培訓師為本企業職工的,企業應當相應建立選拔制度和費用標準,完善培訓檔案記錄。職工實際承擔本企業內部培訓任務取得的師資費不計入職工工資總額。
(二)參訓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食宿費、交通費、資料費。
(三)培訓場地費。
(四)教育培訓用設備設施、軟件、網絡培訓賬號等購置費。相關購置費直接核減職工教育經費應付款,其中有關設備設施和軟件達到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分別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同時一次性全額計提折舊和攤銷費用。
(五)職工為取得與所從事崗位工作相關或者轉崗需要的職業培訓證書向有關部門或機構交納的報名費、注冊費、學費、教材費、考試費、評審費等以及依法依規交納的繼續教育費,不包括取得證書后交納的會員費、年費等。
(六)職工為取得在職學位學歷證書交納的報名費、教材費、考試費、學費等。
(七)對在企業內外部職業技能競賽、評比等活動中取得良好成績職工的獎勵費用。
(八)支付給受托關聯企業、院校、第三方教育機構的培訓費用。
(九)與職工教育培訓直接相關的其他合理費用。
七、職工上崗依法依規必須完成的職業教育培訓項目相關費用,應當由所在企業或者勞務派遣機構全額承擔,不得強制向職工個人收取。
職工個人參加除上款規定以外的職業培訓和在職學位學歷教育,遵循自愿原則,相關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合理分擔。企業負擔相關費用的,職工應當向企業組織人事部門報告,未經批準不予以報銷相關費用;企業可以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對職工義務的限定應當與企業所負擔費用合理匹配。
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參加學位學歷教育,相關費用由個人承擔。
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參加社會化培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企業職工教育經費60%以上應當用于直接從事生產和經營業務一線職工的教育培訓。
企業應當與勞務派遣機構協商約定勞務派遣人員的教育培訓義務主體及相關支出承擔原則。有關勞務派遣人員教育和培訓支出不得在企業和勞務派遣機構重復列支。
九、企業承擔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任務、接受職業學校教師和學生實習等產教融合任務的,在保障本企業職工教育培訓支出的前提下,可以從職工教育經費中開支相關成本(費用)。
十、企業集團公司內部有職業院校的,集團內部各企業可以根據其為本企業職工提供培訓服務的情況,從本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向職業院校支付一定比例或金額的資金,由職業院校統籌安排使用。
企業集團母公司組織下屬法人企業職工開展教育培訓的,下屬法人企業應當向母公司支付相關費用,所需支出從本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開支;母公司收到相關培訓費用,作為往來款管理,不計入收入。
十一、企業購置生產經營用設備裝備約定由賣方或第三方對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的,相關支出應當作為設備裝備購置成本,不得從職工教育經費中開支。
十二、企業不得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安排療養、境內外旅游等與職工教育培訓無關的項目支出。
十三、企業不按既定比例提取職工教育經費,不使用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提取和使用金額差異較大,以及用于一線職工的職工教育經費低于當年實際支出60%的,管理層應當向本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作出合理解釋。
十四、各級審計機關以及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的機構和部門應當對本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的情況開展審計和監督,重點關注超額計提、虛增成本,安排與職工教育培訓無關項目支出等問題。
十五、境內法人企業全資或者控股的境外企業,可以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財務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修改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