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非貨幣資產出資中的股權置換問題(稅務機關備案)
41號文第五條第二款還解釋,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這里比較有爭議的就是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股權置換。這里的股權置換沒有明確的定義。
什么樣屬于股權置換呢?有人說,自然人映川博士將自己持有的寫字樓投資到某股份有限公司,該股份有限公司將自己的股票作為對價支付給映川博士,這才是股權置換。其實這不是股權置換,而是41號文所稱的增資擴股或者定向增發。
那么,股權置換到底如何理解呢?舉例來說,上海浦東的凱特公司持有河馬公司20%的股權,股權評估價值2000萬。自然人映川博士原本想將自己持有的寫字樓投資到河馬公司,成為河馬公司的股東,但是河馬公司本身并不需要這么多的重資產,不想接受這筆投資。但是映川博士特別執著,死心塌地地想成為河馬公司的股東。這個時候中國財稅浪子王駿給映川博士出了一個主意,映川博士將自己所持有的同樣價值2000萬的寫字樓去跟凱特公司進行交換,其實就是一個典型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交換后凱特公司減少了在河馬公司20%的股權退出了河馬公司,映川博士閃亮登場,成為河馬公司的股東。而且還滿足了凱特公司擁有物業資產的美好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