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三年三次(微整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由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07年12月6日發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后十年間,這兩部舉足輕重的法律法規沒做過任何修訂,在稅企面對紛繁復雜的經濟事項時,一直起到了一個定海神針的作用。
但畢竟是十年歲月變遷,再嬌嫩的容顏也會染風霜,再完善的法律也會有過時的內容,需要做一些微整形來調理調理了。近三年來,企業所得稅法做了兩次修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做了一次修訂,具體變化的時間和內容如下:
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
一、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
【修改前】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修改后】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
【修改前】第五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修改后】第五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變化
2019年4月23日,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公布,對《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行了部分修改,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1、【修改前】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修改后】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
2、【修改前】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修改后】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該法人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3、【修改前】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修改后】第五十三條企業當年發生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4、【修改前】第一百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是指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修改后】刪去第一百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