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與“加計抵扣”是二個概念(抵減應納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此項政策稱為加計抵減政策。
因此,加計抵減是國家對部分服務行業給予增值稅上的稅收優惠。
二、加計扣除既是增值稅上,也是企業所得稅的概念:
1、先看增值稅上的加計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第二條規定: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比一般規定的9%扣除率,再加計1%的扣除率。
2、再看企業所得稅上的加計扣除:
(1)《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