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之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之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凡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于抽獎方式。
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網絡購物已非常普遍和平常,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商)也經常舉辦各類有獎銷售活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規定,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絡市場的約定金額不得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虛擬物品是指從虛擬的網絡游戲等互聯網服務中衍生出來的物品,主要包括游戲裝備、武器,虛擬貨幣以及各類會員資格等。虛擬物品在網絡環境中是客觀存在的,其本身具有財產的全部特征:有使用價值,如游戲裝備能幫助游戲者所操縱的虛擬人物在虛擬環境中發揮作用,為游戲者帶來精神上的愉悅,間接地滿足了游戲運營商賺錢的需要。具有價值,游戲者以支付金錢和勞動力為代價;游戲者為獲取裝備必須按時間支付上網費和游戲費等費用。能夠為擁有者所控制,如游戲裝備必須借助于一定的載體存在,即電腦、軟件和網絡,游戲者使用電腦網絡,并用其自行設定的ID號和密碼對虛擬人物及其附屬的游戲裝備實施占有和使用。具有流動性,依附于虛擬人物的游戲裝備在游戲者的操熱下可以在虛擬人物間轉讓、交換,可以由游戲者自由處分。《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已確認了虛擬物品的價值,規定以虛擬物品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的虛擬物品獎勵價值不得超過法定金額,實際已將虛擬物品與普通物品同等看待。因此,虛擬物品的有獎銷售除了遵守抽獎式有獎銷售獎勵限額的規定外,同樣需遵守不得進行欺騙性有獎銷售,及不得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或服務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