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及互聯網熱點之避風港原則及紅旗標準適用案例分析一
電信及互聯網熱點之避風港原則及紅旗標準適用案例分析一
一、案例摘要
【案例一】2004年3月,湖北長江出版集團長江文藝出版社出版了小說作品《血色浪漫》。2005年3月,解放軍文藝出版社出版了小說作品《亮劍》。2006年4月、湖北長江出版集團長江文藝出版社出版了小說作品《狼煙北平》。2008年10月、湖北長江出版集團長江文藝出版社出版了小說作品《榮寶齋》。2012年12月,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出版了小說作品《大崩潰》。上述小說作品的作者均系楊湛,筆名都梁。
2009年9月2日,楊湛出具授權書,授權傳奇時代公司獨家享有以下權利:①全權處理著作權人包括但不限于《亮劍》《狼煙北平》《血色浪漫》《榮寶奮》等全部作品著作權有關的全部事務;②在全球范圍內對著作權人的全部作品的數字出版行使專有使用權(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網絡傳播權、制作、復制、發行數字化制品,對作品進行表演或演繹制作成聽書產品并進行復制、發行和網絡傳播等權利)。對上述權利享有再許可權;③以傳奇時代公司名義通過訴訟或其他方式對任何侵犯作品著作權的第三方主張權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等)。上述授權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2013年2月1日,楊湛出具授權書,授權傳奇時代公司獨家享有以下權利:全權處理著作權人包括但不限于《大崩潰》等全部作品著作權有關的全部事務:其他權利與楊湛于2009年9月2日出具的上述授權書的權利相同。
隨后,傳奇時代公司發現宜搜公司旗下的宜搜網站存在侵權行為:用戶通護宜搜網站搜索上述涉訟作品時,宜搜網站直接將第三方來源網站的內容大量上傳、復制使用;或將被鏈接第三方來源網站在該項服務中作為異站存儲(或外存儲器)使用,使之成為自身網站具體內容的主要組成部分,使社會公眾用戶須訪問第三方網站即可完整獲得涉訟作品具體文字內容、該行為對著作權人構成明顯不利影響、涉嫌侵權,故訴至法院并提交相關公證書予以證明。傳奇時代公司認為,宜搜公司明知涉案作品侵權,且直接獲得廣告利益,不能適用“避風港原則”:宜搜公司在網站網頁中設置了分享到新浪、騰訊微博的方式,亦構成侵權。
宜搜公司向法庭出具了公證書,書中指出:宜搜網站頁面,點擊“彩版”鏈接項后,再點擊進入“服務聲明”,分別點擊瀏覽“轉碼說明”和“免責條款”等、顯示宜搜公司在其網站上對宜搜無線搜索引擎服務作出的相關聲明:①關于轉碼聲明,宜搜使用的是搜索引擎技術,用戶搜索點擊后,宜搜網頁會提供轉碼,即通過網頁實時轉換技術,將頁面轉換為適于手機用戶訪問的頁面。用戶若想獲取完整的原網站完整有效的內容,應選擇去原網站瀏覽。②關于免責條款,通過使用本服務搜索到的第三方網頁均系第三方提供或制作,宜搜無法對其合法性負責,亦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庭審中,傳奇時代公司和宜搜公司均確認宜搜公司已斷開被控侵權網頁的鏈接。宜搜公司基于上述事實答辯稱:①其網站是搜索引擎網站,提供搜索鏈接服務;②宜搜公司已經公開聲明其已采用了頁面格式轉碼技術向用戶提供服務;③宜搜公司依法履行通知斷開義務,主觀無過錯。
二、結論
案例一中,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①用戶通過在搜索框中輸入關鍵字的方式對涉案小說進行搜索、閱讀,是通過鏈接到第三方網站上實現的,即提供小說閱讀內容的是第三方網站,而非宜搜公司網站,搜索結果網頁是搜索引擎對來源網頁進行格式轉換的結果,宜搜公司提供的是WAP搜索與轉碼服務;②在宜搜公司面向傳統計算機用戶的地址為www.easou.com的網站搜索涉案作品并點擊搜索結果鏈接,相關頁面內容及地址欄均直接注明了第三方網站地址,證明搜索頁面是通過宜搜搜索引擎網站跳轉展現的,相關內容由上述被鏈接網站提供,而并非由宜搜公司網站提供,宜搜公司提供的是普通搜索鏈接服務。傳奇時代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控侵權小說內容存儲于宜搜公司服務器中。
搜索引擎技術的服務宗旨是幫助互聯網用戶在浩如煙海的信息中迅速定位并顯示其所需要的信息。由于互聯網各類信息數量巨大、內容龐雜、流轉迅速,要求設鏈網站對所鏈接的全部信息內容是否存在侵權先行作出判斷和篩選,無論在技術能力和經濟能力上都是難以實現和不切實際的。文學作品亦不同于影視、音樂作品,基于文學作品的特性,搜索引擎對所搜索文學作品內容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不具有預見性、識別性和控制性。如果被鏈接網站沒有采取禁鏈措施,對于搜索引擎服務系統而言,意味著對該網站可以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就涉案小說閱讀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務而言,宜搜公司不存在明知或應知被鏈接網站構成侵權的情形,并不具有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觀過錯。在傳奇時代公司不能證明宜搜公司對鏈接作品可能侵犯他人權利系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讓作為搜索引擎服務商的宜搜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缺乏法律依據。雖然傳奇時代公司取證公證書網頁顯示宜搜公司在鏈接網頁設置了分享,但該分享方式并非對內容的分享,用戶必須通過鏈接訪問原網站才能獲得內容。傳奇時代公司認為宜搜公司設置網頁鏈接分享的方式構成侵權的主張,法庭認為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傳奇時代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亦認為宜搜公司在得知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歸屬于傳奇時代公司及侵權鏈接狀況后,已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范圍擴大,其對第三方網站的侵權行為不存在明知或應知的過錯。不構成幫助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