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商務消費者索賠權及其保護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商務消費者索賠權及其保護法律法規
1.消費者索賠權的定義
消費者索賠權,是指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消費者的索賠權利主要包括:消費者安全權(人身損害和財產)受到損害的索賠權;超時服務的索賠權(事后索賠、事中索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索賠權等。
2.消費者權的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2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第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面出售時未做說明的;
第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第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第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第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第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第八,對消費者提由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展、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修提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第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局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