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認證證書吊銷掛起撤銷的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認證證書吊銷掛起撤銷的法律法規
1.電子認證證書的吊銷
電子認證證書的吊銷內容如下:
第一,可以請求吊銷電子認證證書的實體,例如,對最終用戶電子認證證書而言,可能是訂戶、注冊機構或電子認證機構;
第二,電子認證證書吊銷請求的流程,例如,由注冊機構簽署的消息、由訂戶簽署的消息或由注冊機構電話通知;
第三,訂戶可用的寬限期。訂戶必須在此時間內提出吊銷請求;
第四,電子認證機構必須處理吊銷請求的時間;
第五,為檢查其所依賴電子認證證書的狀態,依賴方可以或必須使用的檢查機制;
第六,如果使用CRL,其發布頻率是多少;
第七,如果使用CRL,產生CRL并將其發布到證書庫的最大延遲是多少《也就是在生成CRL之后,在將其發布到電子認證證書庫中所用的處理和通信相關最長延遲)
第八,在線電子認證證書狀態查詢的可用性。例如OCSP和狀態查詢的 Web網站;
第九,依賴方執行在線吊銷狀態查詢的要求;
第十,吊銷信息的其他可用發布形式。
2.電子認證證書的掛起
電子認證證書的掛起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電子認證證書的掛起的情形,如私鑰損害等;
第二,可以請求電子認證證書掛起的實體,例如,對于最終用戶證書而言,訂戶、訂戶的上級或者注冊機構;
第三,請求電子認證證書掛起的過程,例如。由訂戶或注冊機構簽署的消息。或由注冊機構電送請求;
第四,電子認證證書掛起的最長時間。
3.電子證證書詢服務和停止
電子認證證書在使用時,其狀態可查詢,并且操作方便。
當電子認證證書停止使用時,說明訂戶停止使用電子認證服務。
4.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撤銷
根據《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可以撤銷其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
第一,證書持有人申請照銷證書書;
第二,證書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
第三,證書持有人沒有履行雙方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四,還書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證;
第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身份的有關材料進行查驗,并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第一,申請人申請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第二,證書持有人申請更新證書;第三,證書持有人申請撤銷證書。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更新或者撤銷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時,應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