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以及相關法律法規
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是電子簽名首先應該明確的,也是電子簽名法核心內容之一。一方面,承認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電子簽名法的重要內容:另一方面,對電子簽名的合法性進行界定,也是電子簽名法不能忽視的。所以通常的法律會這樣規定,具備法律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傳統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電子第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一條規定,既明確了電子簽書的法微效力,也界定了符合法律的電子簽名具備的條件。
可靠的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第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第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第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第四,然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以上法律規定,第一個條件、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實際上是指電子簽名的專有性,即電子簽名在使用簽署時,是由電子簽名人專有專用的,是唯一的;第二個條件“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是對電子簽名控制性的確定,電子簽名在使用簽署時是被電子簽名人控制的;第三個條件“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是指電子簽名一旦使用簽署,不得您改,電子簽名本身的防止篡改表現為具有防算改性;第四個條件“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是指電子簽名使用簽署后,其認可的電子數據電文的內容和形式不得修改,數據電文的內容和形式的防止暮改表現為具有防改動性。所以以上4個條件可通俗地稱為專有性、控制性、防篡改性、防改動性的“四性”電子簽名的可靠性。
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上述4個條件必須單獨具備,同時符合才是滿足法律條件的可靠的電子簽名,而可靠的電子簽名才能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關于可靠電子簽名的相關規定,是我國電子商務法的核心內容之一,也是認證、司法等相關部門判定電子簽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
電子簽名的法律法規
1、電子簽名的失密
電子簽名所有人應該妥善保管和嚴格使用自己的電子簽名制作數據,避免被篡改、被改動、被使用,防止失密。如果出現失密的情況,應該采取必要的措施,特別是及時通知電子簽名的相關方,并終止使用原電子簽名制作數據。這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方負責任的表現,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或者更大的損失發生,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電子簽名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時,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制
《電子簽名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數嘉電文和電子簽名的法律法規
密未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讓使用電子簍名制作數據,未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真實。完基和準確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過錯,給用子簽名依賴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腦樓責任。
2、電子簽名的認證
電子簽名數據在制作、使用中,如果需要認證的,應該進行認證,電子鑒名認證,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該向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辦理。在向認證服務機構申請電子簽名認證時,成當提供真實、完格和準確的相關信息,對于認證服務機構要求,制定,公布包括責任范圍、作業操作規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項在內的電子認證業務規則,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必須保證所發放認證證書內容在有效期內完整、準確,并使電子簽名依賴方能夠從證書中證實或者了解有關事項,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期限至少為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失效后五年,《電子簽名法》第十六條規定,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3、偽造、冒用、盜用他人電子簽名的法律責任
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具有專有專屬性,在存儲、網絡傳輸和電子簽名使用等環節存在被偷盜,被篡改、被改動、被旨用的風險,一方面,電子簽名所有人要要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防止類似事情發生;另一方面,法律規定對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者,給子懲罰。《電子簽名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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