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簽名法的立法情況、意義以及適用范圍
1、我國《電子簽名法》的立法情況
電子簽名立法最早的是1995年美國的猶他州,《猶他州電子答名法》是世界院國《電子播名清)上第一部電子簽名法,199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了《電子簽名示范的查注期動法),1999年歐報制定了《電子簽名指令》,2000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全球和國內商業法中的電子簽名法案》,日本出臺了《關于電子簽名及認證業務的法律(電子簽名法)),新加坡、韓國等許多國家也制定了相關法律。到目前為止,全世界有40 多個國家制定了有關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
2003年4月,我國開始電子簽名法的立法工作。在電子簽名法的立法過程中,我國首先借鑒《電子商務示范法》《電子簽名示范法》的相關原則和內容,借鑒了歐塑、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城駕國家的相關立法,征求了國內電子商務企業和法律方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方案成熟后,在2004年4月2日,首次提交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電子簽名法草案進行了審議,根據意見和建議,先后又有兩次修改,并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在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臺 2005年4月1日起實施。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對其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進行了修正,自2015年4月24日起實施。
2、我國《電子簽名法》的立法意義
為了消除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發展過程中的法律障礙,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是我國在電子商務方面的第一部法律,也是電子商務實體法中的第一部立法,它對規范電子商務交易和行為,促進電子商務、電子政務,以及相關方面的健康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踐分析及《電子簽名法》的頒布實施來看,其意義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
(1)規范電子簽名行為
《電子簽名法》在法律上對電子簽名提出了要求,包括電子簽名的定義、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可靠電子簽名的條件等。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以網絡上的數據電文形式的簽名,起到了規范作用,從而推進網絡身份確定的規范化。
(2)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法》第一次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可靠的電子簽名具有傳統手寫簽字、流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對于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3)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電子餐名用于識別簽名人的網絡身份,同時表明簽名人認可文件中的內容,享有規定的義務,承報相應的責任,《電子簽名法》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可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對維護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的權益將會起到重要的作用
3、我國《電子簽名法》的適用范圍
(1)電子簽名的適用范圍
第一,電子商務活動。網絡上的交易,不論是在互聯網上還是在專用網絡上。
交易過程中均會涉及很多資格身份、交易內容的確定和證明,電子簽名將是最為我國《電子簽名法的適用范圍
普遍的網上身份認證的解決辦法。
第二,經濟、社會事務管理。除電子商務活動外,很多經濟和社會事務管理也已經網絡化。例如,對于電子報關、報稅、年檢及行政許可法等來說,電子簽名也是一種有效的身份確認方式。
(2)電子簽名的不適用范圍
《電子簽名法》規定,有些情況或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不適用電子簽名的文書包括:第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第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第三,涉及體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第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