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于企業自建自營電子商務網站的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法關于企業自建自營電子商務網站的法律法規
1.電子商務網站設立的法律法規
企業自建自營電子商務網站是一種電子商務經營行為,企業司于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服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1)經營性信息服務網站設立的法律法規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根據《耳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第二,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服務項目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法規簡要】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國務院制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并于2000年9月25日以國務院令第292號公布。于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2011年1月8日以國務院令第58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二十七條
(2)非經營性信息服務網站設立的法律法規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第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第三,服務項目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編號。
(3)特種行業信息服務審批制度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國家對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4)從事特殊信息服務專項備案制度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2.電子商務網站提供服務的法律法規
(1)嚴格按照規定范圍提供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接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2)亮證經營或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違反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電信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變更經營主體、業務范圍或者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額發許可證的機關提出申請,并辦理相應手續:停止經營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后工作。
(3)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內容合法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井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城名:萬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未履行以上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