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附條件合同的生效與案例說明
一、附條件合同的條文解讀
在附條件合同中,其所附條件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1) 條件必須是將來的、尚未發生的事實。
(2) 條件必須是可能發生的事實。
(3) 作為條件的事實是看歲生以及何時發生是不能預見的。
(4) 作為條件的事實應當是合法的,迷法事實不得作為條件。
(5)作為條件的事實應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能是法律規定的否則,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就是法定的,而非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權利又務。
二、附條件合同的應用
1.合同約定以一方內都因索為生效條件,如負有促使合同生效義務的一方未履行該義務,而另一方已部分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合同的效力如何判定?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算效力暫時處于停止秋與,待條件成就時該合同才發生效力。合同約定以一方內部因素為生效條件,而負有促使合同生效義務的當事人并沒有積極履行該合網義務,也沒有將股行的情況通知給合同的相對方,且合同相對方已部分股行合間義務,那么判斷合同的效力應以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禁止住規定以及是否拼害他人利益為標準,如果雙方共同簽字署名的合同既不違背法律,也未出現損害第三人的利戰,則該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間。
三、【以案說法 附條件合同】
李某與林某手 2002年6月1日約定,如果北京能夠成功申辦 2008 年北京奧運會的話,則李某將贈送2萬元給林某。在本案中,由手 2002 年6 月1日時,已經知道北京成功申辦北京奧運會,作為李某贈與的條件,該條件已經發生。將已經發生的條件作為生效條件,等于來附條件,故李某和林某之間的合同在 2002年6月1日即成立,無需等到 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