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解讀與應用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解讀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當承擔的附隨義務,導致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主要存在于下列情形:
(1) 假借訂立合同,感意進行磋商,例如故意與對方談判使其喪失與他人進行交易的機會;
(2)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例如不告知對方自己所售房屋已經設定抵押的情況;
(3) 要約人違反有效的要約:
(4) 當事人違反已經達成的初步協議;
(5) 未履行通知、協助、照顧、保護等義務;
(6) 因當事人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
(7)因無權代理導致合同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銷。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準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義務辦理申請批準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準或者未申請登記的,屬于本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相對方信賴利益損失為前提。信賴利益又被稱為消極利益或者消極合同利益,指一方當事人信賴合同成立或者有效而因為合同不成立而蒙受的損失。它包括因對方的締約過錯行為而致使其財產的直接減少,如為了締結合同所支付的聯絡費、檢查費、準備費、差旅費等有關費用及利息;也包括信賴人的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賴合同有效失去的其他可以獲得的機會等。當然,對合同成立或者有效的信賴必須合理,否則不能通過締約過失責任主張賠償。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應用
1.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須滿足以下要件:(1)一方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合同法》規定的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當事人一方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硬商的行為的。當事人一方本來不想與對方訂立合間,都以損客對方利益為耳的,同對方進行談判,這種感意磋商的行為被稱為惡意談判。
2、故意隱瞞與打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當事人一方存在信用狀況明顯惡化、產品有取疵、公司即將被嫌并等情況而故意不告知對方當事人,或者是故意提供虛假情況而使對方與其簽訂合同而使對方陷于不利的,都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履行先合同義務,如果有上述第一、第二種情形之外的違背城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也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2)有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事實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的目的就是為了你補締約過程中由于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因此,有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事實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這里所指的損失既包括實際利益的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3)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有過錯。這里的過錯指的是故意和過失。
2.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怎么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都是基于訂立合同目的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都是合同上的民事責任;二者都適用過失責任,采取過失相抵。但兩者有明顯的差異,表現在:
(1)責任性質不同。違約責任是一種合同約定之債,當事人即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數額,還可約定免責條件和具體情由;而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債的關系,它不能課以違約金。
(2)責任形成的時間點不同。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又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形成的: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誠信義務而產生的。
(3)責任承擔方式不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除了賠償責任外,還可選用違約金責任、解除合同或者強制實際履行等方式,責任方式的選擇權在債權人;而締約過失責任只有一種賠償責任,即彌補性方式。
(4)賂償范圍不同。合同違約情況下,當事人可依法主張履行利益的請求權。如要求對方繼續實際履行或據此求償;而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所遭受的是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受到的信賴利益損失,故權利人只能就其信賴利益損失即實際受到的損失主張權利。
(5)免責條件不同。合同成立后,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情由而免除違約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不存在免責問題,因為要約、承諾階段不存在實際履行問題。故在此階段,當事人之間要么不存在實際損失,要么相對人在要約有效期間發生不可抗力情勢前已有信賴利益損失,此種損失與不可抗力并無聯系,合同不成立也不存在免責問題。有過錯的一方對此前的信賴利益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如何認定未履行批準或者登記手續的一方構成締約過失?
認定未履行批準或者登記手續的一方構成締約過失,應當符合以下幾個要件:(1)只適用于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或者登記才生效的合同。這里的批準或者登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能把它與物權變動的登記生效規則混為一談。(2)合同已經成立且無其他無效情形。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則不能產生辦理批準或者登記手續的義務;如果合同雖然成立,但存在未經批準或者登記之外的其他合同無效的情形的,該合同屬于當然無效,自然也不產生批準或者登記手續的義務。(3)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負有辦理批準或者登記手續的義務。法律對辦理合同批準或者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應由法律規定的人來承擔此項義務,而不能通過約定來變更。(4)未辦理批準或者登記手續無正當理由,即存在過錯。如果未辦理批準或者登記手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則不能認定構成締約過失。
【以案說法 締約過失】
李某和劉某都在同一條街上開禮品店,生意都非常興隆。后李某打算舉家移民國外,就打算將其禮品店轉讓給出價 20萬的楊某。劉某聽到李某轉讓店鋪的消息后,擔心楊某實力雄厚,以后競爭不過,就假裝要購買李某的禮品店,并出價 30 萬。李某見劉某出價高就停止了和楊某的談判,開始與劉某談判。經過一個月的談判后,劉某聽說楊某已經另作投資,遂告知李某,其無意購買其禮品店。在本案中劉某假借與李某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應當對李某的損失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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