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將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設置為四分之三通過
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將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設置為四分之三通過
設計要點
增設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將個別事項規定為四分之三決議通過。
章程研究文本
《四川雅化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7月版)
第九十四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九十五條下列事項還需由股東大會股所持表決權的四分之三以上表決通過:
(一)除公司處于危機等特殊情況外,公司需與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應由股東大會以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
(二)股東大會審議收購方為實施惡意收購而提交的關于購買或出售資產、租入或租出資產、贈與資產、關聯交易、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等)、對外擔保或抵押、提供財務資助、債權或債務重組、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等議案時,應由股東大會以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
專家分析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普通決議是指在股東大會上以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的決議;特別決議是指在股東大會上以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決議。對于是否可以提高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的通過比例,學界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通過比例并無上限規定,提高通過比例有利于保護股東利益,是法律所允許的;第二種觀點則認為,公司章程將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的通過比例提高,會賦予部分股東一票否決權,這不僅不利于保護小股東利益,也是對股權平等原則的背離。
司法實踐中,法院認為提高某個特別決議事項的通過比例的章程條款仍然是有效的(詳見延伸閱讀)。實踐中,除可以提高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的通過比例外,公司還可選擇增設特別決議事項,或者提高某個特定事項的決議通過比例,達到預防惡意并購的目的。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1.在章程中增加反并購條款是必要的,提高股東會決議通過比例也是可以有效避免惡意并購的條款之一。公司可以結合其自身特點,選擇是否提高股東會決議通過比例,并確定通過比例。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很多情況下提高股東會決議意味著賦予了大股東的一票否決權,其他小股東對此應當引起足夠的注意,小股東不可未經審查及與大股東協商,即隨意同意公司章程的修訂。但同時作為大股東,也要慎重普遍提高股東會決議通過比例,要考慮到如公司引起其他投資者將導致大股東股權被稀釋,而一旦被稀釋至該比例以下,大股東也不能單獨作出股東會決議,甚至可能會產生公司各方股東均不能作出有效決議、公司僵局的情況。
2.相較于普遍提高股東會決議通過比例的方式,筆者更加建議公司根據自身的需要,增設特別決議事項,或者規定某些重大事項需要經過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四分之三(或其他根據公司具體情況設定的比例)同意。具體而言,公司可以將以下事項規定為四分之三決議通過:
(1)股東會審議收購方為實施收購而提交的關于購買或出售資產、租入或租出資產、贈與資產、關聯交易、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等)、對外擔保或抵押、提供財務資助、債權或債務重組、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
(2)除公司處于危機等特殊情況外,公司需與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3.公司可以自行選擇上述重大事項的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比例,目前比較普遍的選擇是四分之三。但是,這一比例并不當然適合每個公司。在實踐中,公司要考慮自身的股權結構,對于股權較為集中的公司來說,還要著重考慮是否賦予了某些股東一票否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