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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規定董事長對一定額度內公司財務的審批權

公司章程可規定董事長對一定額度內公司財務的審批權

設計要點

公司章程可規定董事長有權決定三千萬元以下、五百萬元以上的資金運用審批權。

章程研究文本

《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4月版

第一百一十四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聯權:

(九)決定金額在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低于10%的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租入或租出資產、簽訂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債權或債務重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等事項:

(十)決定金額在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低于0.5%的關聯交易事項。

同類章程條款

筆者查閱了近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對董事長財務審批權做特殊規定的公司有十幾家,精選下列幾則供大家參考。

一、 《南華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176月版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三)審議批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交易事項: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或絕對金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低子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或絕對金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或絕對金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四)審議決定以下關聯交易事項:

1.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關聯交易;

2.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低于300萬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 0.5%的關聯交易。

二、《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201610

第一百二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十一)三千萬元以下、五百萬元以上的資金運用(不包括貸款)審批權;三千萬元以上的資金運用(不包括貸款)由董事會決定。

三、《廣州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5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七)決定并簽署單筆金額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10%以內(包括10%)的項目投資、資產經營、風險投資、資產處置等事項。

四、《南方黑芝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8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六)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委托理財等事項:(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下的事項,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2)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下的事項;(3)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10%的事項;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公司法和相關規定

《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專家分析

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長的法定職權并不多,僅有股東會的主持權以及董事會的召集與主持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還有權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執行的職權,而是否有其他職權需要董事會在職權范圍內以決議的方式授予。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提示,董事會應謹慎授予董事長職權,例行或長期授權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所以,董事長的職權并未超出普通董事多少,董事長行使職權務必師出有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

那么《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約定董事長的財務審批權呢?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根據該條規定,購買、出售重大資產低于公司資產總額部分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公司法并沒有作出強制性的規定,依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私法原則,公司章程可將購買、出售重大資產的權限授予其他公司機關,以提高經濟決策的效率,但前提是其所運用的資金額度和資產價值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百分之三十。無疑,公司財務的審批權是董事長控制管理公司的一把利器,包括對外投資、出售、購買資產、委托理財、重要經濟合同的簽訂等。董事長掌握這些財務事項的審批權,不但免去了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的繁冗程序,提高了效率,而且有助于董事長了解公司資金運用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控制公司的財務權,在本質上強化對公司的控制權。

但需要提醒的是,筆者認為公司無權將公司擔保的決定權交給董事長,因為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法將對外擔保事宜賦予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決定,而且沒有金額的限制。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將該職權賦予董事長,將和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相抵觸,效力上存在瑕疵。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站在直接經營公司的“企業家”的角度,筆者建議:

為強化董事長的財務審批權,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列舉董事長財務審批權的事項與額度,審批事項可包括項目投資、股權投資、風險投資、出售或購買重大資產,簽訂重大經濟合同等事項,財務審批權的額度一般不超公司凈資產額的10%;另外,為了更加易于操作,也可簡單規定董事長有權決定1000萬元以下的資金運用事項。

第二,站在不直接經營公司的“資本家”的角度,筆者建議:

由于資本家一般并不能取得董事長的席位,所以我們并不建議在董事長的法定職權之外,另行賦予董事長章定的職權,尤其是財務審批權。如果企業原有股東堅持要賦予董事長以財務審批權,資本家則需要嚴格鎖定其可以決定的事項范圍,例如財務審批權僅限于日常的交易行為,而不包括對外投資,僅限于對公司主營產品或服務的產品具有審批權,而不包括公司的土地、房產、設備、知識產權等其他資產。另外,資本家也有必要對財務審批權的額度進行控制,在談判過程中將財務審批權的額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公司章程條款實例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批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交易事項: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人低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或絕對金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低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或絕對金額低于10萬元人民幣: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或絕對金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二)審議決定以下關聯交易事項:

1.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關聯交易:

2.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低于300萬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的關聯交易。

延伸閱讀

在未設定額度的情形下,將對外投資和擔保的決定權賦予董事長被判無效的案例:

案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王蔚生與中能激光顯示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 2675號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故涉案股東會決議內容是否無效,應審查其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2013年6月 2 日《股東會決議》第一條規定通過《中能激光顯示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章程》,其中:二、關于被告章程第十一條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本案中,被告設立董事會,故股東會會議應由董事會召集,而被告章程第十一條約定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三、關于被告章程第十四條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該條款明確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而被告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約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長作出決定,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四、關于被告章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本案中,被告章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董事長對股東會負責,并將上述董事會的職權規定為董事長的職權,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五、關于被告章程第三十一條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本案中,被告章程第三十一條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董事長決定,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被告章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將應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行使的職權,交由董事長個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也沒有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上述職權的行使作出另行約定,故被告章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的內容應確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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