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法之公司營業執照規定與解讀
案例公司法之公司營業執照規定與解讀
《公司法》第七條【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一、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對營利法人的營業執照,規定如下∶
第七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17年修正)對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規定如下∶
第六條 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16年修正)對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取得和吊銷,規定如下∶
第七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所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第八條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九條 外資企業應當在審查批準機關核準的期限內在中國境內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外資企業的投資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年修正)對企業法人的經營范圍,規定如下∶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二、相關司法解釋及"兩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頒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是否以環保評價許可為前置條件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2號),答復如下∶
公民個人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的,不屬于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三款關于"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名錄"規定中的"建設項目"。
公民之間因個體餐館排放的噪聲空氣污染產生爭議的,可以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經營管理者應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排放物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物的排放標準;對他人造成危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復》高檢發釋字【2002】4號),批復如下∶
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當根據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不再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饒天祿與西安市蓮湖區環城西路生產、生活服務公司侵權賠償再審一案的復函》〔2001〕民監他字第3號),答復如下∶
西安標準件經銷站(以下簡稱經銷站)的營業執照雖然登記為西安市蓮湖區環城西路生產、生活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服務公司)開辦的集體企業,但服務公司在開辦經銷站之初和營業中均未直接投資,該經銷站是饒天祿以服務公司名義申請開辦、利用賒銷的15萬元標準件經銷運營并逐步發展起來的;經銷站自負盈虧,自擔經營風險,人員錄用、辭退、工資及獎金發放均由饒天祿一人決定,服務公司并不干涉,也未派員參與經營管理;經銷站每年僅向服務公司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給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復函,認定經銷站"屬于饒天祿等人籌資開辦起來,并掛靠在環城企業總公司名下的私營(合伙)企業"。故西安市標準件經銷站的性質為私營企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法經〔2000】24號),答復如下∶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如果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準許。該開辦單位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當事人公司營業執照被用銷,已喪失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問題的復函》(法經【2000】23號答復如下∶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企業法人給予的一種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編者注∶現為該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應當由其開辦單位(包括股東)或者企業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清算期間,企業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應以甘肅新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科公司)被吊銷介業法人營業執照,喪失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本案債務人新科公司在訴訟中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至今未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因此,債權人蘭州岷山制藥廠以新科公司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該公司全體股東為被告,應當準許,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吉林省高院"關于個體診所是否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請示"的答復》,關于個體診所是否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問題,法律、行政法規未作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如地方性法規有明確規定,可參照地方性法規的具體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領取營業執照的證券公司營業部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復函》法函【1997】98號),答復如下;
證券公司營業部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的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專營證券交易等業務的機構。其領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具有一定的運營資金和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證券交易等業務的行為能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40條第(5)項之規定,證券公司營業部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聊城市柳園供銷公司法人資格認定問題的復函》(法函【1992)36號),答復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集體所有制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集體企業聊城市柳園供銷公司符合法定條件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依法領取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法人資格應予承認。至于申報單位出資不足問題,可責令其補足注冊資金的差額部分,不宜僅據此而否定聊城市柳園供銷公司的法人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南京摩托車總公司是否具備法人條件問題的復函》(法經函〔1991】28號),同意第二種意見,即南京摩托車總公司具備法人條件。因為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三十七條之規定,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依法領取有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
三、相關文件規定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對無證無照企業的經營,規定如下∶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第三條 下列經營活動,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
?。ㄒ唬┰诳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ǘ┮勒辗?、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
第五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第六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七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查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密切協同配合,利用信息網絡平臺加強信息共享;發現不屬于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
查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查處部門應當告知處理結果,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條 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愿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熈钔V瓜嚓P經營活動;
?。ǘ┫蚺c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上
?。ㄈ┻M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ㄋ模┎殚啞椭婆c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涉嫌無證經營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條 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妨害查處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查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國務院公布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對合作企業的批準證書與批準設立,規定如下∶
第八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設立的合作企業,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批準證書。
國務院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合作企業,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頒發批準證書,并自批準之日起30天內將有關批準文件報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批準設立的合作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訂)對合營企業營業執照的辦理,規定如下∶
第九條 申請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