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規定董事長對公司交易事項的審批權
公司章程可規定董事長對公司交易事項的審批權
設計要點
公司章程可規定董事長有權決定金額在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低于10%的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租入或租出資產、簽訂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債權或債務重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等事項。
章程研究文本
《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四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九)決定金額在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低于10%的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租入或租出資產、簽訂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債權或債務重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等事項:(十)決定金額在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低于0.5%的關聯交易事項。
同類章程條款
筆者查閱了近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對董事長交易審批權作特殊規定的公司有十幾家,精選下列幾則供大家參考。
一、 《南華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三)審議批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交易事項: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或絕對金額低于1,000 萬元人民幣;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低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或絕對金額低于100 萬元人民幣;
134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或絕對金額低于1.000 萬元人民幣。
(四)審議決定以下關聯交易事項:
1.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 萬元以下的關聯交易;
2.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低于300 萬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 0.5%的關聯交易。
二、《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十一)三千萬元以下、五百萬元以上的資金運用(不包括貸款)審批權;三千萬元以上的資金運用(不包括貸款)由董事會決定。
三、《廣州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七)決定并簽署單筆金額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 10%以內(包括10%)的項目投資、資產經營、風險投資、資產處置等事項。
四、《南方黑芝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六)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委托理財等事項:(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下的事項,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2)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下的事項;(3)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10%的事項;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公司法和相關規定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專家分析
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長的法定職權并不多,僅有股東會的主持權以及董事會的召集與主持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還有權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執行的職權,而是否有其他職權需要董事會在職權范圍內以決議的方式授予。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提示,董事會應謹慎授予董事長職權,例行或長期授權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所以,董事長的職權并未超出普通董事多少,董事長行使職權務必師出有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但在實踐中,控股股東通常占據董事長的席位,為加強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控制權,董事長有必要對總經理的職位作出必要的控制,因為根據公司法賦予總經理多項職權,幾乎涉及公司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但是,總經理的聘任與解聘屬于董事會的法定職權,為使得總經理的席位有更大的可控性,可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董事長對總經理的提名權。董事長對總經理的提名權一般指在董事會選舉公司總經理之前,董事長向董事會推薦擬被任命為總經理的名單,并提交董事會進行決議的權利。如此一來,董事會在選任總經理的過程中,只能在被提名的名單中選擇,勢必大大增加董事長對總經理席位的控制,而總經理又有對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提名權,以及其他職位的決定權,這樣董事長通過總經理的提名權,可以簡介掌控公司的整個人事權。
另外,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董事會秘書也被視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在董事會閉會期間的多項重要工作,公司章程中若規定董事長對董事會秘書的提名權,必將有利于董事長對董事會的管理與控制。
但需要提醒的是,公司章程在賦予董事長職權的時候,切記不要與公司的其他權力機關的法定職權相沖突。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站在直接經營公司的“企業家”的角度,筆者建議:
1.在公司章程中細化董事長的職權,務必加入董事長對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的提名權,為加強對外來投資者的防御,也可以在章程中約定總經理的人員必須日在公司實際參與經營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另外,對于董事會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的人選,也可學習萬科做法,直接將這些職位的人選也賦予董事長提名權。
二、站在不直接經營公司的“資本家”的角度,筆者建議:
1.在融資談判開始,建議不要答應對企業原控制人對總經理提名權的要求對董事長的職權直接援引公司法的規定,如有必要擴大董事長的職權,通過日后董事會決議的方式賦予,以免人事權的旁落,在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中出現障礙
2.如果原公司的控制人堅持要賦予董事長以總經理提名權等法定職權以外的權力,資本家可以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附加有利于乙方的附加條件,例如總經理需具有其他同類行業 5年以上管理經驗等。
公司章程條款實例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提名或推薦總經理、董事會顧問及專業顧問董事會秘書人選,供董事會會議討論和表決;其中,總經理需滿足在本公司已從事經營管理工作3年以上。
延伸閱讀
案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王蔚生與中能激光顯示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675號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故涉案股東會決議內容是否無效,應審查其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2013.年6月2日《股東會決議》第一條規定通過《中能激光顯示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章程》,其中:
二、關于被告章程第十一條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本案中,被告設立董事會,故股東會會議應由董事會召集,而被告章程第十一條約定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
三、關于被告章程第十四條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該條款明確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而被告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約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長作出決定,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
四、關于被告章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本案中,被告章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董事長對股東會負責,并將上述董事會的職權規定為董事長的職權,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五、關于被告章程第三十一條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本案中,被告章程第三十一條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董事長決定,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被告章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將應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行使的職權,交由董事長個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也沒有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上述職權的行使作出另行約定,故被告章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的內容應確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