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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法之公司義務及權益保護規定及案例分析

  案例公司法之公司義務及權益保護規定及案例分析

  《公司法》第五條 【公司義務及權益保護】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避: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一、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17年修訂)對中小企業的權益保護,規定如下:

  第五十條 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立專門渠道,聽取中小企業對政府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督促改進。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公布聯系方式,受理中小企業的投訴.舉報.并在規定的時問內予以調查、處理。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依法開展管理工作,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檢查,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考核,評比表彰、培訓等活動。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中小企業有權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舉報、控告。

  第五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收費目錄清單及其實施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不得對中小企業執行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對中小企業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中小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加人社團、接受指定服務;嚴禁行業組織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游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依法進行,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同一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并完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合并或者聯合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對營利法人的義務規定如下:

  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相關文件規定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對失信企業的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條,為加強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的管理,促進企業守法經營和誠信自律,折大社會監督,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是指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指對列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四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組織全國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本辦法所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一)被列人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滿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三)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五)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七)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八)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九)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

  (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行為之一,兩年內累計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列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列人移出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登記的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項和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企業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列入,移出工作。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企業列人產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應當作電列人決定。列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列人日期、列人東由、權利教濟的期限和途徑、作出決定機關。

  第八條 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人經營異常名錄滿了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自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人產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項和第二款現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相關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九條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產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項和第二款規定被列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列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第十一條 企業對被列人產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核實發現將企業列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 列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下列管理:

  (一)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二)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三)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

  (四)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列人產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息記錄在該企業的公示信息中,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與其他政府部門互聯共享,實施聯合懲成。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有關企業未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或者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對企業被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相關文書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九條 網絡交易違法失信行為的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研究[2008)1號)第三部分,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八)堅持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模范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以及行業規則,及時足頻納稅,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權益,保護知識產權,忠實履行合同,恪守商業信用,反對不正當查爭,杜絕商業活動中的腐敗行為。

  (九)不斷提高持續放利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科學民主決策。優化發展戰略,突出做強主業.縮短管理鏈條.合理配置資源,強化企業管理,提高管控能力,降低經營成本,加強風險防范,提高投人產出水平,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十)切實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保證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改善產品性能完善服務體系,努力為社會提供優質安全健康的產品和服務,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保護消費者權益,妥善處理消費者提出的投訴和建議,努力為消費者創造更大的價值,取得廣大消費者的信賴與認同

  (十一)加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認真落實節能減排責任,帶頭完成節能減排任務。發展節能產業,開發節能產品,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增加環保投入,改進工藝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實施清潔生產,堅持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發展道路

  (十二)推進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建立和完善技術創新機制,加大研究開發投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高新技術開發和傳統產業政造,著力突破產業和行業關鍵技術,增加技術創新儲備。強化知識產權意識,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實現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的良性互動,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知名品牌,發揮對產業升級、結構優化的帶動作用

  (十三)保障生產安全。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嚴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系,不斷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能力。為職工提供安全、健康、衛生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保障職工職業健康,預防

  和減少職業病和其他疾病對職工的危害。

  (十四)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并展行勞動合同,堅持按資分配,工同酬,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尊重職工人格、公平地和職工,杜絕生別、民族、宗教、年齡等各種歧視,加強職業教育培訓,創造平等發展機會、加強取代會制度建設,深化廠務公開、推進民主管理,關心職工生活:奶實為啦 工排優解維。

  (十五》參與社會公越事業、積極參與社區建設,鼓勵職工志感服務社會。熱心參與慈善、捐助等社會公益事業,關心支持教育、文化、衛生等公共福利事業、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客和突發事件的情況下,積極據供財力二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三、相關案例

  【商事交易中誠實信用原則對公司權益的保護】

  【北京萬方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債權置換股份協議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終字第366號民事判決書(2016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網法庭發布關于公正審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十件典型案例》案例九)]

  基本案情

  2007 年 11月1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以下簡稱長城資產沈陽辦事處)與北京萬方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方源公司)簽訂《債權置接的份協議書》、約定長城資產沈陽辦事處將其持有的5000余萬元的債權,置換萬方源公司持有的某公司的700萬股法人股股權。協議簽訂后,長城資產沈陽辦事處將上述值轉讓給萬方源公司.但萬方源公司沒有履行股權轉讓義務。2013 年雙方簽訂《意向的議》.約定萬方源公司向長城資產沈陽辦事處支付5250萬元股權折現款,不再履行股粒轉讓文務,但雙方應當簽訂正式(股權折現協議》。《意向協議》答訂后,萬方源公司沒有按照協議約定交納保證金及折現款,在長城資產沈陽辦事處提起本案訴訟后.萬方源公司認為雙方應當履行(意向協議》,拒絕支付股權的現值,僅同意支付5250萬元

  裁判結果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雖然雙方簽訂了《意向協議》,但萬方源公司沒有據此交納保證金,雙方也未簽訂正式的《股權折現協議》、萬方源公司應當技照《債權置換股份協議書》約定,向長城資產沈陽辦事處支付其股權現值。判決萬方源公司賠償長城資產沈陽辦事處18844萬元;支付違約金2941935 元,萬方源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二審判決駁回上訴,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當事人跨超遼寧與北京兩省市,是一起訴訟標的額較大且跨行政區劃的商事案件,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分別在北京和沈陽,爭議發生在遼寧、本庭在審判過程中,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注重維護商事交易秩序,倡導誠實信用原則,公正作出了裁判。本案中.萬方源公司在簽訂《意向協議》后,沒有與長城資產沈陽辦事處簽訂正式的《股權折現協議》,也沒有交納保證金,屬于違約方。在案涉股權價格大幅醫升值(截至二審判決作出時已高達3億多元)的情況下,萬方源公司又主動要求展行《意向協議》.顯然有餑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我們既堅持違約方不能因其違約行為而

  獲益,又注意充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將股權升值后的大部分利益判歸守約方長城資產沈陽辦事處所有。本案的處理結果,依法保護了守約方長城資產沈陽辦事處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司法審判中的準確適用,對于促進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平等協商、實守信、遵守規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里。

  【公司社會責任條款之裁判性適用】

  (李秀針與青島杰盛置業有限公司、薛曉明公司解散糾紛案:山東省高院(2015魯民再字第 5 號民事判決書K公司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因此在判斷公司應否解散時,不僅要考慮股東的利益還要充分考慮到公司解散對社會公眾利益的影響,股東權利的行使應當受到公司及股東應承擔的社會義務的約束。本案中,被告公司經營的是房地產項目,涉及眾多購房者的利益。其目前經營的適園雅居項目又因歷史原因存在著得殊性。該項目起初系違法建筑,已向社會公眾出售了568套住宅,僅留110套住宅未出售.出于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考慮,青島市政府保留了該項目。政府部門在土地招拍掛公告中明確說明了項目出售的情況.明確了項目競得人應妥善處理原購房戶問題、以免引起新的社會問題。被告公司在清楚了解涉案項目的歷史狀況后仍參與競拍,即應承擔起間568戶原購房者交付建成房屋并完善相關手續的社會義務。目前被告公司經營的房地產項目主體均已建成.預售許可證也已辦理完畢,現正對外銷售,處于投資收益回收階段。若此時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組勢必無法履行公司應承擔的后續施工及辦理房產證等義務,進而影響項目的正常進展,阻卻眾多購房戶的合法利益的實現,造成新的大規模上訪.影響社會穩定。在股東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發生沖突時,再審法院認為應優先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駁回了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再審請求,維持原生效裁判。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商業道德】

  [山東省食品進出口公司、山東山孚日水有限公司.山東山孚集團有限公司訴青島圣克達誠貿易有限公司、馬達慶不正當競爭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0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50件典型案例之四十一)]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上,一種利益應受保護并不構成該利益的受報方獲得民事救濟的充分條件。商業機會雖然作為一種可以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法益,但本身并非一種法定權利,而且交易的達成并非完全取決于單方意愿面需要交易雙方的合意,因此他人可以自由參與競爭來爭奪交易機會。競爭對手之間彼此進行商業機會的爭奪是競爭的常態,也是市場競爭所鼓勵和提倡的。對于同交易機會而言,競爭對手之間一方有所得另一方即有所失。利益受損方要獲得民事救濟,還必須證明競爭對手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只有競爭對手在爭奪商業機會時不道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搜取他人可以合理預即獲得的商業機會,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商業道德要按照特定商業領域中市場交易參與者即經濟人的倫理標準來加以評判.它既不同于個人品德,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會公德,所體現的是一種商業倫理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求的商業道德必須是公認的商業道德,是指特定商業領域普遍認知和接受的行為標準,具有公認性和一般性。即使在同一商業領域,由于是市場交易活動中的道德準則,公認的商業道德也應當是交易參與者共同并普遍認可的行為新準,不能僅從買方或者賣方,企業或者職工的單方立場來判斷是否屬于公認的商業道德,具體到個案中的公認的商業道德,應當根據特定商業領域和個案情形(如特定業的一般實踐.行為后果、交易雙方的主觀狀態和交易相對人的自愿選擇等)具體分析確定。

  作為具有學習能力的勞動者,職工在企業工作的過程核必然會掌握和積累與就所從事的工作有關的知識、經驗和技能。除屬于單位的商業秘密的情形外,這些知識、經驗和技構成職工人格的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勞動能力的基礎。職工商職城有自主利用其自身的知識,經驗和技能的自由,因利用其自身的知識、經驗和行能面贏得客戶信賴并形成競爭優勢的,除侵犯原企業的商業秘密的情況外,并不連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在既沒有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又沒有侵犯商業密的情況下,勞動者運用自己在原用人單位學習的知識、經驗與技能為其他與原單位存在競爭關系的單位服務的,不宜簡單地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規定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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