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國有企業“黨建工作寫入公司章程”條款示范
公司章程:國有企業“黨建工作寫入公司章程”條款示范
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 2016年10月 10 日至 11 日在北京召開,國家主席習近平出席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不動搖,開創國有企業黨的建設新局面。”
公司章程被稱作公司的憲章,是公司運行的基本制度依據和行為準則,將黨建工作寫入公司章程為開展黨建工作的首要任務。事實上,中共中央組織部與國務院黨委自 2017年年初連續發布關于國有企業黨建工作進章程的通知:2017年1月3日,中共國資委委員會印發《關于加快推進中央企業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公司章程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黨委黨建2017)1號);2017年3月15 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聯合印發《關于扎實推動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組通字2017)11號);2017年4月24 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 36號);2017年5月27 日,財政部發布《財政部印發《中央金融企業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修改指引>的通知》(財金2017)48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資委印發《關于自治區國有獨資、全資或控股公司將黨建工作要求寫人公司章程的通知》(新國資發2017144號),其中并附帶章程指引。
黨和國家這一系列的文件,主要強調在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中,堅持黨的領導,發揮政治優勢,把黨建工作與現代企業制度進行有機結合。中國中鐵、中國五礦、中國核電、重慶百貨等一大批央企國企積極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現已完成黨建工作進章程的公司章程修訂工作。
筆者依據上述中央和國家的政策文件及地方黨組織和國資委的指導性文件,借鑒已經完成黨建工作進章程的部分國有上市公司的部分內容,總結以下關于將黨建工作寫人公司章程的文本,供有需要的公司參考:
一、總則部分增加黨建工作內容
第xx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設立中國共產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把加強黨的領導監管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統一起來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公司堅持黨的建設與生產經營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黨組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的工作同步開展,明確黨組織在企業決策、執行、監督各環節的權責和工作方式,實現體制對接、機制對接、制度對接和工作對接,推動黨組織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二、新增黨組織建設章節
第xx章黨組織建設
第xx條 黨組織設置
公司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公司法》的規定,成立公司黨的委員會,設黨委委員xx名,黨委書記由董事長擔任,設黨委副書記xx名。符合條件的黨委會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展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公司黨委會。分公司、子公司和業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成立黨委、黨總支或黨支部。同時,按規定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受公司黨委和上級紀委(紀檢組)雙重領導,履行從嚴治黨監督責任,協助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子公司黨組織應根據黨章規定設立紀委或紀檢委員。
第xx條黨組織辦事機構
公司黨委下設xx、xx、xx等工作機構(大型企業黨委,根據企業實際需要和有關規定設立組織、宣傳、辦公室等工作部門;中型企業黨組織的工作機構可以分設黨委工作部門,也可以設一個綜合的黨務工作部門,內部實行分工;小型企業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精干的綜合性黨務工作機構或配備專人做黨務工作)。企業專職黨務工作人員原則上按職工總數的1%左右配備,工作經費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5%-1%的比例安排,納入公司預算,從公司管理費用列支,確保黨組織有工作條件、有辦事經費。
第xx條黨組織作用
公司黨委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圍繞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確保國有企業堅持改革發展正確方向;議大事、抓重點,加強集體領導,推進科學決策,支持股東會(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推動企業全面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管干部聚人才、建班子帶隊伍、抓基層打基礎,領導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發揮其作用,凝心聚力完成企業中心工作。
第xx條、黨組織職責
(一)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的各項決定、決議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
(二)加強思想理論建設。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教育群眾。加強理想信念和黨性修養教育,教育引導黨員干部堅定馬克思主義信仰,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參與本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股東會(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依法行權履責,保證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堅持民主集中制,加強集體領導,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推動企業全面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
(四)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的要求,保證黨對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干部的管理權,加強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造就高素質人才隊伍。
(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黨內監督,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明政治紀律,領導、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領導、支持和保證紀委落實監督責任,建設廉潔企業。
(六)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建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職代會開展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七)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統籌抓好基層黨的各項建設,推進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黨組織建設。保證黨組織全覆蓋,推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認真落實“三會一課”制度,重視發揮黨支部主體作用,推動黨建工作與生產經營深度融合,圍繞生產經營創新工作載體、搭建活動平臺,把黨建工作成效轉化為企業發展活力。
(八)抓好宣傳工作、統戰工作和群眾工作。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企業文化建設,樹立報效國家、造福社會、服務人民、關愛職工的企業形象。
(九)統籌抓好基層黨的各項建設,推進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黨組織建設密切聯系群眾,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推進企業文化、精神文明建設。落實穩定工作責任制,做好信訪維穩工作,構建和諧企業。
(十)圍繞企業生產經營中心開展工作,把提高企業效益、增強企業競爭實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作為企業黨組織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黨建工作與企業生產經營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同考核,綜合運用黨組織各種資源,動員組織廣大黨員和職工群眾凝心聚力完成本企業的中心任務。
(十一)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xx條 黨委會研究決策以下重大事項: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定、決議的意見和措施;
(二)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等方面的事項;
(三)按照管理權限決定企業人員任免、獎懲,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會、總經理推薦人選,對董事會或總經理提名的人選進行考察并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或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大問題
(五)黨組織重大活動的實施方案;
(六)統戰和群團方面的重大事項;
(七)其他應由黨委會研究決策的事項。
第xx條 黨委會參與決策以下重大事項: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針;
(三)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下屬企業的設立和撤銷;
(八)公司對外投資、借款總額、資產處置、資產抵押、對外擔保、委托理財關聯交易、大額度資金使用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九)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公司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監督;
(十一)公司薪酬分配及員工福利;
(十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公司信息公開事項;
(十五)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十六)公司安全生產、維護穩定、重大突發事件等涉及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等方面采取的處置方案;
(十七)其他需要黨委研究討論的重大問題。
第xx條黨委會參與決策的主要程序
(一)黨委會先議。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重大決策事項必須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由董事會或經理層作出決定。黨組織發現董事會、經理層擬決策事項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或可能損害國家、社會公眾利益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時,要提出撤銷或緩議該決策事項的意見。黨組織認為另有需要董事會、經理層決策的重大問題,可向董事會經理層提出。
(二)會前溝通。進入董事會、經理層尤其是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的黨委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前就黨委會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董事會、經理層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三)會上表達。進入董事會、經理層的黨委成員在董事會、經理層決策時充分表達黨委會研究的意見和建議。
(四)會后報告。進入董事會、經理層的黨委成員要將董事會、經理層決策情況及時報告黨組織。
第xx條,公司黨組織帶頭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組織落實企業重大決策部署,做好企業重大決策實施的宣傳動員、解疑釋惑等工作,團結帶領全體黨員、職工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企業發展戰略目標和重大決策部署上來,推動企業改革發展。
第xx條 黨委會建立公司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督查制度,定期開展督促檢查,對公司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中央和自治區黨委要求的做法,黨委會要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得不到糾正的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三、“董事會”部分
在“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條款結尾處增加:董事會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屬于公司黨委會參與重大問題決策范圍的,應當事先聽取公司黨委會的意見和建議。
四、“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部分
在“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條款結尾處增加:總經理在行使上述職權時,屬于公司黨委會參與重大問題決策事項范圍的,應當事先聽取公司黨委會的意見。